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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不得询问妇女婚育” 还得有配套措施跟进
春城晚报    02-25 09:43:45

    如今,摆在台面上的性别歧视已很难见到,更多时候是背后搞性别歧视——“打枪的不要,悄悄地歧视”,亦即所谓的职场隐形性别歧视。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招聘环节中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表现进一步作出细化规定,具体包括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等。

    尽管男女平等是基本国策,早已写入宪法,“女性也能撑起半边天”在现实中也早已成为社会共识,但亦不得不承认,由于受根深蒂固传统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以及男女性别方面的先天差异,男女不平等同样体现于社会的各个方面,歧视女性的现象亦未绝迹。

    北京师范大学劳动力市场中心此前发布的《2016中国劳动力市场发展报告》显示,女性劳动参与率与工资水平均低于男性,女性在就业和晋升过程都受到限制。在此情形下,《通知》对招聘环节中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表现进一步作出了细化规定,具体包括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等方方面面,显然有助于进一步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利,让用人单位不敢轻易逾矩。

    我们也要看到,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中不得设置性别要求,不得以性别、婚姻、生育为理由拒绝招录某一性别或者提高某一性别的招录标准,其实早已写入各种规章制度中。更确切地说,如今摆在台面上的性别歧视已很难见到,很少再有那种把歧视女性写在招聘广告中的用人单位,更多时候是背后搞性别歧视——“打枪的不要,悄悄地歧视”,亦即所谓的职场隐形性别歧视。

    隐性歧视也好,显性歧视也罢,没有什么大的区别。甚至可以说,因为隐性歧视游走在法律边缘,隐蔽性更强,女性更加难以维护己身的就业权利,社会危害性更大。正是如此,“招聘不得询问妇女婚育”,还得有配套措施跟进,多一些针对女性的社会支持性政策,像《通知》中要求的建立联合约谈机制、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等,必须不打折扣地落实。

    当然,与此同时,除了倒逼用人单位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用人单位的诉求也不能视而不见。考虑到现实情况的逼仄,对于积极承担性别平等责任的企业,有关部门能否考虑给予一定的政策奖励或者福利补贴。毕竟,从大的方面来说,提高女性在就业中的地位,改善女性的就业环境,不仅是性别平等的必然趋势,也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式。一如有专家所言,“性别红利”——释放女性工作潜能,将成为下一阶段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力。(评论员刘孙恒)

编辑:孙红亮    责任编辑: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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