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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4月9日施行
昆明信息港    04-09 18:39:12

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徐毅杰 4月9日,新修订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与原条例“共六章46条”相比,新《条例》调整为“共五章54条”,突出了完善立法工作、推进科学立法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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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8年至今,昆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修改了100多件(次)地方性法规,出台了一大批人民群众关注、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规,为推进昆明改革发展、提升城市治理能力水平、改善民生、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市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立法的主导作用,提高立法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坚持“立、改、废”并举,及时修订或者废止与上位法不相一致的法规,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昆明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杨凌介绍,目前,我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有74部。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制定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促进、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等条例,修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条例,有效发挥了法规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推动作用。

围绕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等条例,修订城乡规划、道路交通安全、燃气管理等条例,为提升城市治理能力水平打下坚实的法治基础。

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制定清水海保护条例,修订城镇绿化、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等条例,筑牢我市持续发展生态基础。

围绕立法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定出台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时代风尚,匡扶公序良俗,提升文明程度。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定民办教育促进、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献血、学校安全等条例,为人民共享发展成果作出制度安排。

《条例》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至今,对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完善立法体制机制,维护法制统一,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贯彻落实好修改后的立法法,按照新时代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对《条例》进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

依据201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2017年修正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相关规定,本次修订在总结我市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多年来经验的基础上,与原条例“共六章46条”相比,新《条例》调整为“共五章54条”,其中第二章名称修改为“立法准备”,下设二节,“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第三章名称修改为“立法程序”,下设三节,“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节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新《条例》突出了4个方面的重点内容

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条例》明确了本市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即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规;增加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的规定;增加了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计划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的内容。

完善立法工作机制

新《条例》明确了制定地方性法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要符合本市实际需要,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明确了在法规案的起草环节人大有关委员会应当提前介入法规的起草工作的内容;增加了充分发挥一审委员会的专业优势和作用的内容;增加了对于专业性较强、利益关系调整比较复杂的法规案,可以委托高等院校、专业机构等第三方起草的内容;增加了列入审议类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广泛征求公众、代表等各方面意见的内容。对表决和终止审议等程序也作了进一步完善。

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条例》明确了地方性法规一般不重复上位法规定的内容;规定了编制立法规划、计划应当建立立项论证协商机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得内容;增加了法规案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的内容;规定了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委员会要建立健全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完善立法专家知识结构和管理办法的内容;并增加了法规草案审议通过前立法评估和立法后评估等内容。

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为与云南省和我市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相衔接,《条例》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按照《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内容执行。

附件: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19)》

编辑:曹月    责任编辑: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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