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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严重失信主体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惩戒实施细则
昆明信息港    04-28 08:25:35

昆明信息港讯(昆明日报)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惩戒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9部委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对严重失信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惩戒,适用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对严重失信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有限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严重失信主体,包括: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二)被司法机关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被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信息查询。联合体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成员属于严重失信主体的,联合体视为严重失信主体。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包括: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二)政府采购、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

 (四)其他涉及公共、公益项目的交易活动。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实施细则。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联动,共同做好失信惩戒工作。

 第六条  对严重失信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的惩戒实行记录期限制度,超过记录期限的不予惩戒。

 第七条  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记录期限为失信黑名单惩戒期限。

 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已经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期限的,记录期限为行政处罚期限;没有明确的,记录期限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被处以警告、罚款的,记录期限为6个月;

 (二)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记录期限为12个月;

 (三)被处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的,记录期限为暂扣或者吊销之日起24个月。

 严重失信主体同时被处以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记录期限为每种行政处罚记录期限的总和。

 按照上述原则仍不能确定记录期限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八条  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办法中明确按照下列规定实施惩戒:

 (一)记录期限为6个月以下的,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减5分,为其综合评分的最终得分;

 (二)记录期限超过6个月至12个月以下的,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减10分,为其综合评分的最终得分;

 (三)记录期限超过12个月至24个月以下的,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减15分,为其综合评分的最终得分;

 (四)记录期限超过24个月的,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减20分,为其综合评分的最终得分。

 第九条  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审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办法中明确按照下列规定实施惩戒:

 (一)记录期限为6个月以下的,在详细评审得分基础上减15%,为其详细评审的最终得分;

 (二)记录期限超过6个月至12个月以下的,在详细评审得分基础上减20%,为其详细评审的最终得分;

 (三)记录期限超过12个月至24个月以下的,在详细评审得分基础上减25%,为其详细评审的最终得分;

 (四)记录期限超过24个月的,在详细评审得分基础上减30%,为其详细评审的最终得分。

 第十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失信行为的,记录期限内招标人(采购人)不得委托其办理招标(政府采购)事宜。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存在失信行为的,记录期限内不得抽取其参与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活动。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4月19日起施行。


编辑:黄彩英    责任编辑:孙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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