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昝娟娟 近日,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其中明确,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方案》提出,云南省将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执行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个人缴费费率为0.3%。在保持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
同时,《方案》明确,将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云南省(统筹地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云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基数。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暂继续按照现行的税务代征模式征收,稳定缴费方式。
此外,为确保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方案》明确,在国家未出台新的规定前,计算个人缴费工资指数和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数按原规定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