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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江川区首例涉黑案判决 "金老大"一审获刑20年
云南法制报    05-17 17:59:55

近日,玉溪市江川区首例涉黑案历时2个月的审理,江川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金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依法被判处刑罚。

 组织者、领导者“金老大”金某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开设赌场罪,窝藏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七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5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十一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至此,经省公安厅扫黑办督办且为目前玉溪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最大的涉黑势力犯罪案件一审顺利审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金某某以其妹金某之名成立江川金恒寄售行,从事非法高利放贷等违法活动。采取为刑满释放人员接风洗尘、购买衣物、手机等方式笼络组织成员;通过提供赌资、开设赌场、非法高利放贷、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通过为部分组织成员及其手下人员免费提供吃住,设宴款待骨干成员,派发红包,为手下人员偿还赌债,为受伤的组织成员及手下人员提供医疗费,出面处理组织成员内部矛盾等方式使组织发展壮大,逐步形成了以金某某为首,以周某某、业某某、龚某等7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4年1月,成立了云南江川华佑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更名为玉溪华佑商贸有限公司,人称“卷毛公司”)。

 法院查明,该组织主要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有三类:一是高利放贷,暴力讨债;二是开设赌场,反复“放水”,引诱他人参赌,对借贷参赌人员形成控制;三是插手民间经济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

 被告人金某某直接指挥、安排或者间接允诺、默许组织成员有组织地实施了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窝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60余起,在江川一带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社会影响恶劣,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据侦查调查及被害人陈述,当地群众慑于该组织的威势不敢反抗或举报,甚至有些被害人被迫放弃经营,离开生活、经营的场所。

 为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犯,保障人民群众安全感,打击犯罪,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本案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管继方 通讯员 石海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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