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双百院长”王天朝一度引发社会关注,为王天朝行贿的涉及医药公司和装修公司。云南某医药为了让药品顺利进入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销售,医药公司负责人为王天朝买了一辆价值近50万元的汽车,另外装修公司为了拿到医院门诊装修工程,送王天朝30万元。近日,五华区法院对这些行贿被告单位和行贿作出刑事判决。
2008年8月,被告单位云南某药业有限公司为感谢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原院长王天朝(另案处理),帮助该公司药品顺利进入医院销售,药业公司总经理张某以公司名义送给王天朝丰田汉兰达轿车一辆,购买价格为477800元。
王天朝贪腐案发后,药业公司和张某也被牵出来。2015年5月25日,张某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张某向办案机关主动交代了向王天朝行贿的事实。
检察机关认为对被告单位云南某药业公司以及张某应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并认定被告单位药业公司以及张某均具有自首情节,请依法惩处。
庭审中,被告单位云南某药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张某辩解认为,他具有自首情节,还是初犯、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已将涉案赃款全额主动退缴,且被告单位医药公司在向王天朝行贿时,张某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与其他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相比社会危害性较小。
向王天朝行贿不仅有药业公司,一些为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做装修的老板也向王天朝行贿。2009年底至2010年初的一天,被告单位云南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已注销)为感谢王朝天其以云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包的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综合楼二楼装修工程(三标段)投标及工程拨付过程中,得到王天朝的帮助,何某送给王天朝现金人民币30万元。
王天朝出事后,2015年4月15日,何某主动到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同年7月7日,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立案侦查。
五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云南某药业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张某是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张某作为被告单位云南某药业公司的单位负责人,决定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张某案发后,主动到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对被告单位云南某药业公司及张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晋滔在审理过程中有悔罪表现,且在被追诉前主动退缴了涉案款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张某作为被告单位云南某药业公司的单位负责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依法对被告单位云南某药业公司、张某可以免除处罚。
五华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云南某商贸公司(已注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何某是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何某作为被告单位云南某商贸公司的单位负责人,决定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对被告人何某从轻处罚。
于是,五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云南某药业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张某、合谋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单位云南某药业公司已退缴涉案款人民币47780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春城晚报-开屏新闻 记者柏立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