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昝娟娟 5月23日,保山市通报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决定对15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2017年8月29日至9月12日,省委、省政府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保山市开展了为期15天的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8年2月28日将督察发现的5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保山市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根据核查的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保山市纪委市监委研究后,报请市委、市政府同意,并将初步处理建议报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决定对15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15名责任人中,县处级干部1人、乡科级干部14人;给予党纪处分2人、政务处分1人、问责12人。
责任追究情况通报如下:
一、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保责任不落实、违规核准项目的问题
2014年11月,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违反《云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核准了未取得原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腾冲风景名胜区和顺景区叠水河旅游配套项目。张学光同志作为时任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分管社会发展科工作,对腾冲风景名胜区和顺景区叠水河旅游配套项目审核把关不严,明知该项目不符合核准条件,却批准给予核准,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形,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受到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的问责。林海涛同志作为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科科长,直接经办腾冲风景名胜区和顺景区叠水河旅游配套项目核准工作,明知该项目不符合核准条件,审核把关不严,给予核准,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形,负有直接责任,受到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问责。
二、原隆阳区卫生局综合监督执法所环保责任不落实、以改代罚的问题
2015年原隆阳区卫生局综合监督执法所在对辖区内卫生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保山仁济医院、隆阳恒泰综合医院、隆阳济康综合医院、达康医院、博爱医院存在无医疗废水处理设施或未对医疗废水进行消毒处理排放的情况。在发现问题后仅要求作整改,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对五家医疗机构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存在以改代罚的情况。刘建富作为当时分管医疗卫生工作的副所长,对该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受到诫勉谈话的问责。
三、原隆阳区农业局环保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力的问题
2017年期间,原隆阳区农业局在对隆阳区九龙无公害养殖场、建磊养殖场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未认真履职,导致未发现两家养殖场长期未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的问题,致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隐患突出。王涛作为原隆阳区农业局分管畜牧兽医工作的副局长,对该事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受到通报的问责。
四、施甸县水务局环保责任不落实、不作为的问题
施甸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蒋家寨水库一级保护区未设置隔离防护设施,一级保护区还存在4个排放生活废水和养殖污水的排放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不到位。原施甸县环境保护局属于配合部门,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施甸县水务局副局长李永茂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受到诫勉的问责;施甸县水务局水保水资源管理中心主任王梅芬负有直接责任,受到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问责;施甸县水务局施甸灌区管理所所长朱润负有直接责任,受到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问责;原施甸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李建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受到诫勉的问责;原施甸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张彩丽负有直接责任,受到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问责。
五、原龙陵县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对杨明刚占用林地、农田违法开采砂石行为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2012年11月至2017年9月,龙陵县腊勐镇新和村村民杨明刚在未向林业、国土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使用挖掘机、碎石机等设备在新和村大新寨小组的一块集体荒山上非法开采砂石,共毁坏地表林木181株,立木材积(蓄积)5.0256立方米,价值936元;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共计7002.7平方米,造成矿产资源损失4199立方米。龙陵县腊勐镇林业工作站在发现杨明刚的以上违法行为后,没有主动监管干预,推脱监管责任,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形,站长罗平波负有直接责任,受到诫勉谈话的问责。
2015年1月至2018年5月,龙陵县未经审批的非法采砂、采石点共有191处。在2018年1月28日全县开展专项整治前仅查处了119起,未查处72起,共造成矿产资源损失697.14吨,折合经济价值459967.00元。原龙陵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存在履职不到位、处理不力的情形,作为原龙陵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负责人的杨枝斌,负有直接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作为原龙陵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的张能卫、双连发先后分管执法监察大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和政务记过处分。
2015年1月至2018年5月,龙陵县未经审批占用林地开采的采砂、采石点共157处。在2018年1月30日开展“1·30”非法采砂专项执法活动前,原龙陵县林业局仅查处了115起,未查处32起,共造成41403.62平方米林地被破坏,折合经济价值633426.38元。对此,原龙陵县林业局存在履行责任不到位、执法缺位、日常监督不力的情形,时任原龙陵县林业局林政稽查大队负责人袁进华负有直接责任,时任原龙陵县林业局副局长马加明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分别受到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