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超载!刹车失灵!
还与13辆小轿车撞上了!
致2人死亡、5人受轻伤、6人受轻微伤的严重的后果!
备受关注的昆明寻甸“2.13”交通肇事案6月3日在寻甸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同时合并审理多名被害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的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五人受轻伤、六人受轻微伤,并致14辆车辆不同程度受损。
大货车超载162%刹车失灵
公诉指控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潘某某驾驶其父亲潘伍某的云AD105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经鉴定,该车制动系失效,车辆处于无制动状态)从寻甸县金所工业园区中化云龙有限公司拉载饲料添加剂(该车核定质量11900KG,实际载质量31160KG,超载率为162%)驶往寻甸县塘子货场,16时50分,车辆行驶至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土金线三月三坡“东盛园酸菜牛肉”饭店门口路段时,因制动系失效失控,沿途与同向行驶、对向行驶、停放在路旁的13辆小轿车发生碰撞,并致以上车辆受损。
此次交通事故还致二人死亡、五人受轻伤、六人受轻微伤,被告人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司机被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五人受轻伤、六人受轻微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该案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涉及被害人较多,法院将择期宣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