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不断提升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整体水平,日前,昆明市出台《昆明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表扬惩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要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个人进行通报表扬,组织部门在提拔使用上优先考虑;
同时明确,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严格追责。
适用于哪些领域?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适用于市委及其工作机关、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相关机构,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及其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表扬惩处工作。
如何才能获得表扬?
办法明确了以下可以获得表扬的情形:
与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在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和市级部门;
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
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推动安全生产理论及技术创新、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个人;
在市级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个人。
如何奖励?
符合表扬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推荐上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评定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并通报表扬。
符合表扬条件的个人,由市级有关部门按程序推荐上报,被评定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组织部门在提拔使用上优先考虑。
哪些情形将被惩处?
办法明确,对在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以及市级部门,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存在履行《昆明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规定职责不到位的;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对“打非治违”不力,本地本行业(领域)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上级党委、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期限内未完成隐患整改,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各级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应当按照权限和职责,根据情况分别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被追究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处分期间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提拔任职或转任重要岗位。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