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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昆明信息港    09-16 22:06:16

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徐毅杰 9月16日,记者从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于2019年7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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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赵文生介绍,实施办法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健全了责任体系,完善了责任内容,创新建立了考评、约谈、问责、追责及尽职免责等责任落实保障制度,进一步体现了云南消防工作实际、火灾防控特点及消防安全风险防范重点,突出了时代特征、云南特色。

实施办法共分20条,主要从总体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单位职责、责任落实等5个方面明确了推进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的措施要求。提出了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领导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职责分工以及追责原则等内容。

“实施办法补齐了我省火灾防控工作的“短板”。”赵文生表示,通过实施办法的制度设计,针对电动自行车火灾的问题,规定了“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电动自行车、出租房等消防安全治理,在安全区域集中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点和安全可靠的充电装置,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和车辆停放,保证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针对农村地区火灾多发的问题,对村(居)民委员会群众性消防工作作出了切合云南实际的规定,强化了基层群众性消防工作举措。同时,将影响近年火灾稳定的因素纳入责任追究体系进行追责,通过倒逼责任落实的方式,抑制主要致灾因素的出现。

为确保实施办法能够顺利实施。云南省细化了相关制度保障措施,建立了考核奖惩、事前约谈、事后问责、尽职免责、失职追责5项措施,确保实施办法能够顺利实施。

约谈主要是在事故发生前,对高风险地区和部门进行约谈,通过主动作为降低风险、预防事故;问责是对事后尚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与法律责任追究行为的惩戒;减免责制度则规定了各级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建立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容错纠错机制以及从轻、减轻或免责的评价标准;失职追责制度明确了“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应当追责的责任主体,包括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规定了涉及犯罪的情形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进一步为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失职行为划定了“法律红线”。

编辑:周然    责任编辑: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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