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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起 滇池将进入为期30天的开湖捕捞期
昆明信息港    09-23 11:07:53

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昝娟娟 9月23日,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召开2019年度滇池开湖捕捞及封湖禁渔工作会。记者在会上获悉,今年10月16日起,滇池开始为期30天的开湖捕捞期。

捕捞时间为期30天

渔船凡未经登记检验不得入湖捕捞

今年,滇池开湖捕捞水域为滇池外海,捕捞时间为:2019年10月16日至11月14日,每日06:00至18:00时,共30天。捕捞对象为银鱼和虾。禁止捕捞鲤、鲫、鲢、鳙、鲌等大型经济鱼类及其他水产品。捕捞方式主要采用人力(风力)拖网作业。

为维护水生生物种群数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严格审验核发2019年捕捞许可证。2018年滇池开湖捕捞共向沿湖村民核发办理捕捞许可证1159本。2019年实行总量控制,在2018年总办证数1159本范围内审验,不再新增核发《滇池渔业捕捞许可证》。

凡持有2018年检审合格的《滇池渔业捕捞许可证》,必须按期进行检审。未按期进行检审的,视为自动放弃《滇池渔业捕捞许可证》持有资格。拟参与本年度银鱼和虾捕捞的,在检审时须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不参与的,申请检审时无需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滇池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度检审工作实行上门服务,现场办理。自2018年封湖禁渔期以来,被相关执法部门查处、有过违法捕捞记录的持证人员,将不予检审《滇池渔业捕捞许可证》。

入湖捕捞银鱼和虾的渔船需经云南省渔业船舶检验局滇池检验处(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渔业行政执法处)注册登记和检验,凡未经登记、检验或未挂船牌的渔船,不得入湖捕捞。

捕捞银鱼和虾实行“一船、一证、一旗、一牌”管理制度,严禁船、证、旗、牌分开使用。捕捞期间,仅允许人力(风力)拖网捕捞,禁止其他捕捞作业方式。捕捞期间,禁止所有捕捞船只和人员到滇池水域航道内、常年封禁的湖湾(呈贡区乌龙湾,晋宁区鸽子湾、太史湾、北山湾,西山区芦柴湾、西华湾、晖湾),以及土著、稀有水生动植物保护区域(呈贡区乌龙湾,度假区大海晏湖湾,晋宁区白鱼河河口区、东大河河口区、古城河河口区,西山区海丰湾、浪泥湾、西华—红映湖湾、晖湾等区域)进行捕捞活动。同时严禁擅自打捞水草、鱼虫等水生植物和浮游动物。

捕捞期间,禁止捕捞其他未经许可的水产品、禁止超时段作业。严查无证捕捞、未按规定时间捕捞、未使用规定的渔具和网具捕捞的行为;严查船、证、旗、牌分开使用的行为;严查到常年封禁湖湾、生态修复湿地以及各工程治理项目区进行捕捞的行为。凡捕捞未经许可的水产品、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捕捞或者未在规定捕捞时段及在常年封禁湖湾以及土著、稀有水生动植物保护区域进行捕捞的,均属违法行为,由滇池渔政及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月14日起全面封湖禁渔

鼓励市民举报偷捕盗捕等违法行为

自2019年11月14日18:00起至下一捕捞期开始的前一天为封湖禁渔期。期间,滇池水域全面实行封湖禁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滇池水域捕捞鱼、虾、蚌、螺、蛙等水产品(经批准的科研项目及试捕监测除外)。

呈贡区乌龙湾,晋宁区鸽子湾、太史湾、北山湾,西山区芦柴湾、西华湾、晖湾是滇池鱼虾常年栖息、产卵、繁殖的主要场所,实行常年封湖禁渔,重点保护,禁止任何捕捞活动。

封湖禁渔期,禁止打捞水草、鱼虫等水生动植物;禁止在滇池放养鸭、鹅等家禽。所有渔船必须划区域分片集中停放,由沿湖各区政府、滇池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日常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运输、储存、销售非法捕捞的滇池渔获物及其制品。确实因科研、试验需要采卵、引种或移殖种苗的,须经市滇池管理局批准。

鼓励广大群众对偷捕盗捕滇池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发现违法行为,市民可拨打以下电话举报。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渔业行政执法处 0871—64319767;昆明市官渡区滇池渔政监督管理站 0871—64315907;昆明市呈贡区滇池渔政管理站0871—67491271;昆明市晋宁区水务综合执法大队第三中队 0871—67882112;昆明市西山区渔政滇保所0871—68185843。

编辑:劳学丽    责任编辑: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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