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时评 正文
醉酒挪车不算醉驾 不是法律松绑而是执法校准
春城晚报    10-11 15:38:12

“醉酒挪车不算醉驾”“小区内醉酒驾车不算醉驾”,这些规定不能理解为是法律上的松绑,而更多还是应该被视作对于公检法工作人员的一份业务指导文件。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在《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中强调“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这一表述,引来多方关注。(10月10日《新闻晨报》)

    “醉酒挪车不算醉驾”?“小区内醉酒驾车不算醉驾”?这些新提法,大大颠覆了公众此前关于“醉驾一律入刑”的固有认知。尽管这只是浙江一地生效的规范性文件,但由此所产生的影响却远不止局限于此。在公共舆论层面,已有将之解读为“醉驾处罚变轻”的声音,这显然不是一个好的信号。在“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规矩尚且根基未牢的语境下,立法、执法层面的任何“松绑”迹象,都可能扭曲大众预期助长投机侥幸。而这,无疑是需要警惕的。

    当然,无论是从上位法中还是从刑事政策的传统中,浙江的这一新规都可以找到合理化解释。根据刑法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法条普遍适用,当然包括对“醉驾”的认定、查处和定罪;再加之,在“宽严相济”的原则基调下,将特定醉酒驾车情形从“醉驾”中剥离,是有道理也是有操作空间的。事实上,所谓“醉驾一律入刑”的说法,本身就是不对的。这并非严谨的法律概念,而更多是过去普法宣教“删繁就简”所形成的民间误解。

    最高法此前早就发文澄清,“并非醉酒驾驶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而应该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应该说,浙江新近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只是对最高法“精神”的具化和延伸。显而易见的逻辑是:挪车时一般车速较慢,小区内通道不是法律定义的“道路”,那么这些场景下“醉酒驾驶”,自然就不属于需要入刑的醉驾。

    “醉酒挪车不算醉驾”“小区内醉酒驾车不算醉驾”,这些规定不能理解为是法律上的松绑,而更多还是应该被视作对于公检法工作人员的一份业务指导文件。其本义在于减少司法人员主观判断、自由裁量的难度,做到“同案同罚”,避免诸如“代驾下车,车主醉驾十几米被查”“挪车醉驾不到5米被拘”等争议案件的再次发生。明确特定情形的、没有危害或较低危害的“醉酒驾驶”行为“不入刑”,这其实有助于将有限的执法资源集中于打击高危“醉驾”行为上。

    到底算不算“醉驾”,终究还是要看程度、看后果。如果醉酒挪车、小区内醉酒驾车构成了严重结果,同样是需要追责、可以追责的。以高压态势严惩“醉驾”,和司法技术层面的事先排除豁免并不矛盾。某种意义上说,后者正是为了提高执法合理性,避免奇葩个案的争端消解“治醉驾”的共识。(特约评论员然玉)


编辑:上官艳君    责任编辑:曹月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