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江枫 近日,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云南省教育厅制定出台了《关于全面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的通知》,着力破除束缚高等教育领域人才队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将选人用人权限全面下放到全省所有高等学校,让高校拥有更大的办学自主权,最大限度激发高校教师的教书育人积极性和创新创业创造活力。
通知明确了高校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能分工
通知明确,按照科学界定、合理下放和放管结合原则,将高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实验技术等四个系列职称评审权限,和高校从省外调入(引进)或军队转业安置到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职称资格确认权限,全面下放到全省所有高等学校(共81所,含民办高校),实行职称评审和资格确认结果备案管理。
各高校按照国家和我省职称管理规定,自主开展本校职称评审和资格确认工作,自主发文办证。通过自主评审取得职称资格的高校教师,即可由高校自主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流动到省内其他高校的,流入单位可按照单位标准和岗位要求进行自主聘任,也可要求其重新评审。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下放权限后高校、高校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能分工和职责义务,确保下放权限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其中,高校履行职称评审工作主体责任,高校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管理职责,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称系列主管部门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综合管理职能。
同时,高校主管部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进一步健全核查追责机制,重点对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中不认真审核把关、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进行严肃查处,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按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高校,一经查实,按照国家和我省职称评审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高校要组建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监督评审
各高校可按照我省现行四个系列规定的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开展本校教师评审工作。也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针对不同层次、不同学科领域、不同研究类型教师,制定符合本校实际且科学合理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学校评价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全省的标准条件。
各高校确认专业技术职称资格须准确把握原则要求,要对原取得职称资格证书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不得违反规定跨系列、跨专业、跨层级办理职称确认手续。
通知要求进一步健全高校职称管理规章制度,完善组织实施程序环节,规范职称申报评审和资格确认行为。评审前,由各高校制定职称评审办法(包括工作流程、申报推荐及审核程序、评审委员会组建、评审方式、评审工作纪律、投诉举报问题处置流程及评审结果复核程序等内容),并报省教育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开展自主评审工作。各高校要按规定组建本校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职称评审工作、参与评委专家的抽取、负责对本校评审结果进行复核。
通知明确,要把牢申报推荐、组建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及复核、评审结果公示、发文办证、评审工作备案等环节审核关。要坚持以德为先、德才兼备导向,把品德放在高校教师职称评价的首位,将高校教师在日常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过程中的师德表现作为重要依据,突出评价高校教师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对不同领域高校教师实行分类评价,进一步破除职称评审“四唯”倾向。
创新创业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作为职称评审依据
评审工作要继续坚持现行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积极鼓励完善多元化的评价方式。各高校可采用考试、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对尚不具备独立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条件的,可在同层次及以上高校之间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进行。对被暂停职称评审工作的高校,可委托同层次及以上高校进行评审。
各高校经批准兼职、在职创办企业、在岗创业、到企业挂职或开展项目合作、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可参加本校职称评审,其在创新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与各公办高校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教师或以人事代理、劳务派遣方式派遣到高校工作的教师,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可根据其人事、劳动关系,分别由高校、人才服务机构或劳务派遣公司按程序进行推荐后,在现工作高校参加相关系列的职称申报评审。
民办高校教师的职称申报推荐,按照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职称申报评审办法有关规定,可不受户口、人事档案限制进行申报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