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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40周年 奏响云南民主法治建设时代强音
云南日报    12-30 08: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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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云南日报 记者杨峥/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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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使命在肩,40年砥砺奋进,40年硕果累累。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春风,1979年12月31日,云南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设立,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践发展的重大成果,从此,我省地方人大工作开启了全新的发展征程。

回望40年历史,我省历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依法行使职权,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为全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文化繁荣、民族团结、边疆安宁、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作出了重大贡献,奏响了民主法治建设的时代强音。

高举伟大旗帜 坚持党的领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健全地方政权体制、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举措,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

40年来,历届省人大常委会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人大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根本政治原则,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落实,维护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省人大常委会旗帜鲜明讲政治,自觉加强理论武装,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思想作为看家本领,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围绕贯彻中央和省委工作部署,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和立法、监督、代表等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严格执行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对人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做到事前主动请示、事后及时报告,始终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充分发挥在人大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设立各委员会分党组,全面加强省人大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起来,使人大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人表示,省人大常委会40年工作实践证明,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为云南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有力支撑。

立法成果丰硕 引领地方发展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颁布实施后,云南及时制定了《云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保证直接选举县级人大代表等重大决策贯彻实施;1986年,《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正式施行,成为云南第一个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九大高原湖泊实现“一湖一条例”,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国家公园管理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打造生态立法“云南经验”;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办法,先后出台《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等,民生立法持续加强……

40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宗旨,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从云南省情出发,依法开展地方立法。截至2019年11月,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224件;批准州市地方性法规111件,内容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为云南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突出推动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云南发展“三个定位”的指示精神加强地方立法,突出保障决战脱贫攻坚加强地方立法,突出保证重大改革举措于法有据加强地方立法,《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等一批高质量立法先后出台。同时,着眼提高立法质量,我省先后出台关于健全立法协调机制、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工作程序规定等文件规定,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建立地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工作规范等文件,积极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加强对州市立法和民族立法的统筹协调,立法工作日益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

从无到有、从少到多,通过40年努力,云南地方立法日益完善;“慎立多修”、探索创新,云南地方立法质量不断提升。

监督成效显著 履职行权有序

“我想问问,(享受保障性住房者)月收入门槛是怎么定出来的?”“现在刚就业的大学生和外来务工者,月收入都不高,面对高房价,这个‘夹心层’怎么办?”2011年9月,云南人大历史上首次开展了专题询问活动,主题是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询问现场,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带着群众意见和诉求,向分管副省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发问。

近年来,专题询问已成为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常规动作”。2018年以来,专题询问次数更是由一年1次增加到一年3次,并探索将专题询问监督拓展到两院工作。

40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监督工作思路,创新监督工作机制,围绕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正确实施、保障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和民生改善,发挥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应有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省人大常委会紧紧扣住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紧紧扣住回应人民群众重大关切,紧紧扣住厉行法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突出重点、依法创新,监督工作取得新成效。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审议审查预决算、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题询问、督察、视察、专项工作评议、满意度测评、专题调研等……聚焦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聚焦打好三大攻坚战、聚焦保障和改善民生、聚焦全面依法治省,人大监督始终与云南改革发展环环相扣、同频共振。

40年来,省人大常委会依法按程序行使决定权、任免权,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确保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共依法作出决议、决定299项,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1979年以来,共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7013人次,保证了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在省委领导下,依法指导完成8次全省县级人大代表和乡级人大代表的民主选举,充分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为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担当职责使命 不负人民重托

“把养老改革发展的重心下移,让服务立足于社区、家庭,更加贴近老百姓。”2017年,省人大代表李琪领衔提出的《请省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工作的建议》被列为省人大常委会当年重点督办建议之一。同年11月,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明确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产业,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实施意见》中的不少内容是认真吸纳代表建议后提出的。

一纸建议凝聚民意和民情,每一件回复和办理,都是对民生关切的回应。

不负人民重托,省人大常委会40年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代表工作作为做好人大工作的重要基础,拓展工作,保障履职,为云南发展汇聚民意、集中民智;加强国家机关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加强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切实做到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党的十八大以来,省人大常委会秉承以往好做法好经验,继续坚持在密切与代表的联系、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发挥代表作用上下功夫。完善并认真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基层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推进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在基层调研时召开各级人大代表座谈会制度化,增加参加视察、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的代表人数,通过网络平台征求代表对重要法规草案的意见,建立预算审查联系代表工作机制,有效拓展代表参与常委会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建立省人大代表履职档案和省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工作档案,支持全省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搭建“代表联络工作站”等联系群众平台,实现代表活动阵地在全省乡镇和街道全覆盖,全省10.62万名各级人大代表与35.93万名群众建立了经常性联系。加强履职服务保障,组织代表履职培训和专题培训,建立代表履职档案,落实代表履职报告制度,健全代表退出机制,督促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提升代表议案建议办理质量,代表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初心如磐,使命在肩。新时代对地方人大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将继续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锐意进取、苦干实干,为不断开创新时代人大工作新局面、加快推进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40年·履职足迹

1979年12月31日,云南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0年1月,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在昆明召开,首次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决定将昭通等7个地区革命委员会改为行政公署。

1980年2月,云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拥军优属工作的汇报》《关于整顿社会治安情况的报告》,是省人大设立常委会后第一次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

1980年8月,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云南省第一次有了真正意义上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1983年,组织对昆明市和曲靖地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情况的视察,这是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的第一次执法检查。

1986年,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云南省第一个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诞生。

1988年,批准了《滇池保护条例(试行)》,九大高原湖泊“一湖一条例”正式推进。

1989年,通过了《云南省严禁毒品的行政处罚条例》,这是全国范围内第一个禁毒地方性法规。

1990年,通过了《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之后随着国家生育政策的调整,该条例经过多次修订、调整。

1995年,省人大常委会对省公安厅厅长、省农业厅厅长、省卫生厅厅长进行述职评议,第一次开展述职评议。

1996年,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省人大代表评议省侨办工作,第一次开展工作评议。

1999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首次邀请10名公民旁听。

2001年,通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其后,立法技术规范、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工作程序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立项办法等文件相继出台,立法工作机制不断完善。

2002年,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和法规草案稿的决定》,引起各方关注,极大地调动了公众参与立法工作的积极性。

2004年,在全国范围率先探索“立法回头看”后,形成常态化的立法后评估制度。

2010年,除了听取和审议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首次专门听取和审议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并从此成为年度监督工作的“规定动作”。

2010年,批准了《迪庆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依法维护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2011年,首次就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询问。

2015年,通过《云南省国家公园管理条例》,成为全国范围内第一部关于国家公园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2016年,根据新修订的立法法,省人大常委会先后作出相关决定,全省16个州(市)全部依法行使制定地方性法规权。

2016年,严格落实新环保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首次听取省政府报告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成为全国首批开展此项工作的省级人大常委会。

2018年,表决通过《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在全国率先出台生物多样性保护地方性法规。

2018年,首次审议全省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建立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

2019年,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标志着我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进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2019年,省人大机构改革迈出重要一步,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增至9个,分别为省人大民族委员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省人大外事与华侨委员会、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

2019年,实现全省所有州(市)、县(市、区)预算联网监督系统2.0版上线运行;如期完成全省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条例修订完善任务。

40年·履职启示

——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只有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才能确保人大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发挥人大职能作用的关键。只有把人大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省委中心任务中思考、谋划和推进,在履职中体现作为,在尽责中服务全局,才能使人大职能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人大工作的内在要求。只有始终把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切身利益放在首位,保证人民依法管理云南地方事务和经济文化社会事务,才能真正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群众的创造活力。

——坚持民主集中制是人大工作的基本原则。只有以民主集中制为准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才能使人大工作符合实际,具有权威性和合法性。

——坚持改革创新是人大工作的不竭动力。只有在实践道路上开拓思路、创新举措、改进方法,探索依法行使职权的有效途径,才能不断丰富和拓展人大工作的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云南日报 记者瞿姝宁)

编辑:刁凤云    责任编辑:劳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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