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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应急管理厅:非煤矿山企业不得催促或招聘人员提早复工复产
昆明信息港    02-05 15:01:12

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曹月 2月4日,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通告,要求全省非煤矿山行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企业不得催促或招聘人员提早到矿,复工复产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所有地下矿山必须确保机械通风系统健全完善。

通告要求,全省各类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不得早于省政府明确的2月9日24时,各级政府有继续延后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各企业做好返工潮、复工潮疫情防控,根据企业不同类型制定相应复工复产工作方案,明确复工复产检查验收标准、程序、责任和工作要求。

在复工复产前,各企业必须排查治理隐患;各企业除保证正常生产需要外,还应储备必要的口罩、体温计(红外测温枪)、手套、消毒药水、洗手液等防护和应急物资。

所有地下矿山必须确保机械通风系统健全完善,并能正常运行;凡井下主要巷道、垌室、作业点风速不满足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规定或国家相关要求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通风困难区域禁止人员进入;所有人员出入的坑(硐)口必须配备2台以上红外测温仪,并对所有入井(坑)人员开展体温检测;所有下井人员必须配戴具有过滤功能的防尘(毒)口罩,井下候罐室、人员休息室等场所应配齐配足消毒液等设施。

对于因疫情不能复工的非煤矿山企业,企业提出申请后,可顺延其复工时限;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近期主要以组织专家网上审查为主;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项目,整改时限服从于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但应加强现场安全管控措施;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非煤矿山,要严格事故调查处理,一律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待疫情结束后,经行政审批机关组织专项执法检查后,方可启动复工复产工作。

自2月4日起,省应急厅非煤矿山处暂停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中涉及现场办理事务的审核服务工作,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动顺延,顺延时限为疫情解除时间,疫情解除后各非煤矿山企业自行到省级行政审批中心或厅行政许可窗口办理。

通告强调,各地要加大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打非治违力度,对群众举报或在监管执法中发现有疫情防控举措不落实、未经同意擅自复工复产、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等行为的,依法进行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编辑:黄彩英    责任编辑:昝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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