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昆明日报 记者辛亚洁)7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刑事审判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做好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各项刑事审判工作,对涉及疫情防控的五类犯罪行为从严惩处。
《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及时审理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的刑事案件,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刑事案件。
《通知》明确要对下列犯罪行为从严惩处:
一是利用疫情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包括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犯罪。
二是利用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包括明知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主动与他人接触,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或其他场所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
三是疫情防控期间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包括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威胁等方法,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和民生保障,制造恐慌,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生产、销售伪劣的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及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等犯罪。
四是疫情防控期间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类犯罪。包括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诽谤罪等犯罪。
五是疫情防控期间的职务犯罪和失职渎职犯罪。包括贪污、侵占用于疫情防控、救治、优抚、救济等款物,或者将上述款物挪归个人使用,构成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疫情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