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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依法严惩涉疫违法犯罪行为 营造全民战疫良好法治氛围
云南日报    02-15 09:27:06

2月1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拒不履行疫情信息登记报告义务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2月14日,云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第六场)举行,相关部门就《通告》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此前发布的《通告》,重申了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当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情况,强调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结合云南实际,《通告》进一步明确了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史,违反隔离观察、隔离治疗规定,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等,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告》还明确了房屋承租人、旅店业经营者、复工单位等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当履行的主动报告义务,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省公安厅党委委员杨艾东介绍,《通告》发布后,公安机关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人员拒不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故意隐瞒病情、行程、接触史等重要信息,造成病毒传播危险,扰乱疫情防控秩序,严重危害公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公安机关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时从严查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确保特殊时期全省社会安全稳定。

“景洪市郦某某拒绝强制隔离治疗,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已被刑事拘留。”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滕鹏楚举例介绍,当前,随着人员流动加大和企业复工复产,防疫形势更加复杂严峻,我省已经出现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现实需要人民法院对此类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依法进行及时有效的严厉打击。

疫情防控期间,全省法院协调推进审判执行工作与疫情防控工作,充分运用云南法院电子诉讼平台和移动微法院,大力推进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电子阅卷、电子证据交换、视频远程开庭、电子送达、网上缴费、网上质证等,自2月3日至2月13日,全省法院网上立案581件,网上开庭129件,网上调解426件;司法网络拍卖451件,成交金额4.58亿元,成交额是去年同期的4.4倍,审判执行工作有序开展。

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沈曙昆介绍,全省各级检察院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带头办理涉疫情刑事案件,对公安机关通报检察机关的涉疫情刑事案件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对重大、敏感的涉疫情刑事案件实行挂牌督办。截至目前,检察机关共受理和介入涉疫情案件23件25人,其中刑事案件15件16人、治安处罚案件8件9人。

省司法厅副厅长赵祖平介绍,疫情发生以来,司法行政机关扛起向全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能职责。组织编写法律指南,为相关部门和广大群众依法防控疫情提供法律指引;80余家律师事务所纷纷组建共抗疫情公益法律服务团或服务站,汇聚党员律师和骨干律师,为疫情防控中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免费解答;开通网上战疫法治保障绿色通道,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公共服务;围绕做好疫情防控开展普法宣传,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营造全民战疫的良好法治氛围和稳定的社会环境。(云南日报 记者尹瑞峰)

编辑:合宇聪    责任编辑:昝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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