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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企行动】寻甸县出台12条政策措施 保障全县经济平稳运行
昆明信息港    02-18 19:27:20

编者按:

目前,昆明市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全力吹响复产复工“号角”,相继推出系列助企扶持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困难。昆明信息港特别策划“暖企行动”专栏,运用图文结合的形式,聚焦昆明各县(市)区出台的“硬核”政策措施,讲述助企暖心行动故事。

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郭成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昆明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辖区企业渡过难关,2月18日,寻甸县结合实际,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12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即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帮助企业化解困难,保障全县经济平稳运行。

寻甸县政府文件

寻甸县政府文件

主要举措

加大金融和财税扶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央行支小再贷款政策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贴息;县域内金融机构应积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审批“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快速推进审批和放款;对满足条件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10万元生产经营扶持资金;投入不低于2000万元,重点扶持劳动性强,有一定规模的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的农业企业。

着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按照企业2020年新增生产设备的投资额,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年度补助;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列入省级贷款企业名单制管理,享受疫情防控期内新增贷款,按不高于5%的利率给予贷款贴息。

着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所有“非禁”领域一律对民间资本开放,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对所有经济主体公开透明; 加快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 加速推进农产品供应链电商孵化园建设;

同时,《措施》对着力优化企业服务、降低企业成本和保障企业职工福利、原料供应、用地需求等方面也做出了明确。

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一)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家居制造、食品加工、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县域内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应予以展期或续贷。

(二)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在寻分支机构加大服务对接力度,全力满足公共事业运行、疫情防控、民生物资保障等行业的融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央行支小再贷款政策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贴息。

(三)县域内金融机构应积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审批“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快速推进审批和放款。加大银政企对接服务,鼓励县属国有企业通过多渠道融资加大对疫情防控、民生物资保障等行业的信贷支持。

二、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一)进一步发挥“财园助企贷”融资效能,加大资金投放效率。受疫情影响存量“财园助企贷”贷款到期难以偿还的,经同意可以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新增“财园助企贷”贷款,根据企业情况最长可以授信3年,单笔借款合同期限不超过1年,借款合同到期后,无缝对接,提高信贷周转效率。

(二)生产型工业企业2020年缴纳的税收持续稳定增长,其中税收县级地方留存部分在上年基础上增长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补助10万元生产经营扶持资金。

(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2020年,企业可在国家政策规定的5%—12%范围内自行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4月底前允许缓缴住房公积金。

(四)在延长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

(五)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或物品,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全额扣除。

(六)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定额扣减税收优惠和一定的资金奖励。

(七)加大农业龙头企业扶持力度,投入不低于2000万元,重点扶持劳动性强,有一定规模的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的农业企业,特别是对帮带建档立卡户的种养殖大户收益收入保险保费,由财政承担70%、种养殖企业(场、户)承担30%,为种养殖企业(场、户)保驾护航。

三、加大稳岗扶持力度

(一)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参保缴费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返还。受疫情影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企业,向经办机构备案后,可延期缴纳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费至疫情结束,待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进行补缴。

(二)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返还标准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返还;对符合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缴费企业,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金额。

(三)对企业经报备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相应证书的、按不同培训工种相应给予企业每人700—6000元的培训补贴。培训中,要将传染病防控常识、职业道德素养、心理健康、安全防护等知识纳入培训内容。

四、着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企业

(一)鼓励相关企业扩大产能或转型生产医用酒精、消毒液、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按照企业2020年新增生产设备的投资额给予相应比例的补助,年度补助每户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于防控疫情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新上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技术改造项目资金补贴。对扩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产能、改造生产线的企业,经批准,可先扩产再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并纳入省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

(三)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物资生产供应企业、稳产保供“菜篮子”重点企业,积极向上争取列入省级贷款企业名单制管理。列入名单的企业,享受疫情防控期内新增贷款,按不高于5%的利率给予贷款贴息。

五、着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一)扩大社会投资领域,实现公平竞争。所有“非禁”领域一律对民间资本开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交通、水利、电力、石油、电信、土地整治、城镇公用事业、保障性住房建设、医药、教育、文化、卫生、商贸流通等行业和领域的投资开发。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对所有经济主体公开透明,不得单独对社会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建立市场准入等负面清单,破除不合理的行业准入限制。实行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建立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依托市场监管部门的“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名录,集中整合和公示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年报信息(含缴纳税费信息和社保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信息企业信用信息,构建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公告,增强企业信息透明度。

(三)加快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 加速推进农产品供应链电商孵化园建设,整合云南省域内特色农产品及跨境农特产品购销业务服务,继续执行对入驻供应链企业的补助政策。

(四)加大对旅游服务业的支持,对新纳入限额以上企业的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新纳入规上旅游服务业企业的租赁和商务业、居民服务业、文化体育娱乐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科技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当年对经济形成支撑、累计增速在15%以上的,兑现相关财政补助,并列入政府采购或公务接待场所名单。

六、着力优化企业服务

(一)帮助企业完善合同履行手续,对已经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有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二)整合、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服务,建立重点工程绿色通道。疫情防控期间实行投资项目网上审批,做到负面清单之外零门槛、收费清单之外零收费、对企业服务零距离,确保企业申报符合审批条件的项目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立项审批。

(三)全面提速供电、供气审批时限,确保工商用水报装后,从受理到完成方案设计的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用电低压报装平均接电时间不超过8个工作日,用气报建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

七、着力降低企业成本

(一)降低租金成本。对承租特色产业园区、县电子商务产业园、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减免2020年上半年的房租。

(二)降低用水成本。对受疫情影响,资金周转困难的工业企业,2020年2月—3月水费可延期至4月交费,延期交费期间不对企业停水,不收取违约金。

(三)降低用电成本。继续通过电力市场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鼓励一般工商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互联网、大数据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支持售电公司与园区管委会合作,以规模化、专业化的服务帮助小企业、园区分散企业参与电力交易,逐年扩大交易规模和主体范围。

疫情防控期间,对居民用户、防疫重点用户实施欠费不停电。对居民用户1月和2月抄表结算的电费在3月1日前不计算违约金。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变压器容量和最大需量执行方式的变更周期,由按季度变更为按月。客户即日起申请暂停、减容、暂停恢复、减容恢复,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经客户申请,暂停、减容起始日期可以追溯到2月1日。

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生产口罩、消杀用品、药品等疫情防控应急保障物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基本电费的,实际最大需量未超过合同确定值105%的,仍按合同确定值收取,超过合同确定值105%的部分按实收取,不加倍计收。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新建、扩建的医疗等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四)降低用气成本。鼓励工业用户使用天然气清洁能源,加快推进向全县大用户供气全覆盖,建立供气、用气、政府三方联动的供气保气体系,确保用气价格平稳。

八、保障企业职工福利

(一)对于县域内复工复产企业中租住公租房的职工,给予免除2月份公租房租金,3月份租金减半的政策。

父母双方均为民营企业职工的,其子女可以享受以下政策:

(二)在寻甸民中、寻甸一中、寻甸二中就读高中的,减免2020年春季学期的住宿费和水电费,合计减免100元/生。

(三)在县幼儿园就学的,减免2020年春季学期3—4月50%的保教费,每月减免100元/生,合计200元/生。

(四)在各乡镇(街道)辖区的公办中心幼儿园(省二级一等幼儿园)和各完小附属幼儿班(未定级)就学的,减免2020年春季学期3—4月50%的保教费,每月减免50元/生,合计100元/生。

九、保障企业原料供应

支持县域内企业加强协作,抱团取暖。疫情防控期间,为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凡本县能够供应的原辅材料、包装物、配套零部件等本地产品,在同等条件下,鼓励本县企业就近采购。对在本县采购生产原料的企业,相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和有力保障。

十、保障企业用地需求

(一)进一步细化落实规范工业用地前期开发成本、差异化的工业用地区域开发和奖励等政策,与工业地块无关联的土地开发成本不得在工业用地中进行分摊,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二)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分期付款,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年,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格的50%且缴纳期限不得超过30天,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出让价款时,应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在符合安全生产、消防和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用于生产经营,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对市政府确定为重点工业、商贸项目的,优先在用地指标等方面予以支持和保障,新报批土地不少于30%用于工业项目,同时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先租后让等制度。

十一、积极扩大项目投资

(一)按照年度不少于120亿元的1.5倍建立投资项目储备库,夯实项目支撑,形成有效投资接续。对县域内依规纳统的社会性投资项目(不含跨地区项目),按照实际投资,每完成1亿元投资给予2000元补助。

(二)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及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加快储备项目的开工。开展项目立项审批全要素全流程创优提效工作,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面落实投资项目审批“最多跑一次”。对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社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时,可以免审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加强项目服务推进机制,从项目储备、招商引资、协调服务、领导包保、分级会办等方面建立投资项目全方位、全过程,可检测、可追溯、可惩戒的闭环式责任体系,切实提升服务项目的能力,推进项目建设。

十二、帮助企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一)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强化服务,要积极帮助企业协调采购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物资。要按照寻甸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印发组织推进企业和重点项目复工复产工作方案的通知》(寻应疫指发〔2020〕5号)精神,落实好“四个严格”要求。

(二)经排查和监测,企业职工出现异常情况或疑似病例的,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进行隔离或留观。到县留观点进行留观的人员,留观期间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政府承担。

编辑:曹月    责任编辑: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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