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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70万元换工作“打水漂” 骗子被判10年6个月
昆明中院微公号    03-24 23:16:21

职场中

调动工作真的很不容易,

为此有的人甚至

生出不少“小算盘”,

想以托关系来“运作”一番。

这样的“病急乱投医”,

于是

便给一些“吹大牛”的人可趋之机,

结果自己的“小算盘”没打响,

反而遭到别人的“暗算”。

这个案例讲的就是这样的故事。

起因是,某人想:花70万元调任某银行处长……

案例回顾

花钱调工作,竟然换来这结果……

陈某想当某地一银行的处长,在跟王某的交往中,被王某的一番夸张的吹嘘后,便决心以70万元为代价,请眼中的“能人”王某“帮忙”实现自己的愿望。更有意思的是,双方还煞有其事的签订了所谓的《协议》。协议约定:在三个月内,陈某委托王某办理赵某的工作调动(到某银行任处长)业务,陈某一次性预付给王某70万元作为保证金,若王某达成协议内容后,保证金即转为手续费支付给王某,到期若事情未能完成,王某在三日内日一次性无条件退还陈某保证金70万元。

当然了,三个月期满后,跟朋友们所想的一样,王某未能完成协议约定的内容,而陈某多次向王某讨要70万元的保证金一直未果,且直至案发王某也未退还陈某支付的70万元。

法院判决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处罚金十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虚构事实,以自己有能力帮忙调动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合法所有的财产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二、继续追缴涉案赃款人民币70万元,发还被害人陈某。

一审宣判后

被告人王某不服

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称其自愿认罪、悔罪

自愿赔偿被害人部分被骗款项

希望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判处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经审查,王某在二审期间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继续追缴涉案赃款人民币70万元,发还被害人陈某。

提醒

找工作、做生意等应走合法正规途径,要靠自身努力实现人生价值,“花钱找关系”绝非正道,更非捷径,请您不要盲目轻信他人,给骗子留下可趁之机,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编辑:甘凌菲    责任编辑: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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