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昆明日报 全媒体记者杜仲莹)5月12日,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部为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综合性、统领性、倡导性、促进性的地方性法规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把云南建设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中国最美丽省份提供法制保障。
立法规定要建美丽城镇、美丽乡村
《条例》将经过长期实践积累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生态文明建设经验和改革成果上升为了地方性法规。为保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各项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已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作了规定,对省、州(市)、县(市、区)三级人民政府编制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规划、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和行动计划作出规定。各级政府要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和激励约束机制,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的调整机制,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有关规划编制和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要建设美丽城镇;实施乡村振兴、扶贫开发,推动农村特色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建设美丽乡村;建立生态文明建设教育基地。
明确要求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为对山水林田湖草、大气、土壤、水土流失、石漠化等进行全面保护、修复和治理,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和完善自然资源统一调查、评价、监测制度,健全自然资源监管体制;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防治外来物种入侵,对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和珍稀、濒危、特有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予以重点保护;要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依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防范、打击边境地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贸易行为。此外,省政府要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严格湿地用途管理。实行省、州(市)、县(市、区)、乡(镇)、村五级河(湖)长制。
促进绿色发展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
随着绿色发展理念不断深入人心,低碳环保、节能降耗、绿色消费也被纳入《条例》规定。“省政府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条例》要求,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环境风险管理长效机制,鼓励化学原料、化学制品和生产有毒有害物质的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在促进绿色发展,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等方面,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要贯彻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开放型、创新型和高端化、信息化、绿色化产业发展导向,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重点支柱产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构建云南特色现代产业体系;要统筹建立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推进绿色能源开发利用、全产业链发展,发展清洁载能产业,促进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要建立农业绿色发展推进机制,发展绿色有机生产基地,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和绿色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促进绿色食品产业发展;要发展高端医疗产业集群;规划建设集健康、养生、养老、休闲、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康养基地;推进集约运输、绿色运输和交通循环经济建设;要建设立体化、智能化城市交通网络,鼓励节能与新能源交通运输工具的应用。
《条例》要求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科学制定补偿标准,推动森林、湖泊、河流、湿地、耕地、草原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实行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
为倡导低碳环保和资源节约集约、循环经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政府要采取措施推进绿色消费,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高效节能节水节材产品,不使用或少使用一次性用品。推动绿色建筑发展,鼓励使用绿色建材、新型墙体材料、节能设备和节水器具,并在弘扬民族生态文化等方面也作出规定,这些内容将为全省落实“两型三化”产业发展导向、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等提供法治保障。
在《条例》中,还对建立健全社会参与、监督机制作了规定,要求对涉及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或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决策前应听取公众意见。县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资金保障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文明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等绿色金融业务。
《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筑牢国家西南生态安全屏障,促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