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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云南法院行政审判白皮书发布 行政案件数量持续攀升行政机关败诉率上升
春城晚报    06-11 10:01:49

6月1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2019年度云南法院行政审判白皮书及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白皮书》显示,2019年,全省法院新收一、二审行政案件6556件,案件数量几乎是2013年的四倍。与此同时,行政机关败诉率为25.60%,同比上升7.29个百分点。

收案数

新收一审行政案件 主要集中在4个领域

2019年

全省法院新收一、二审行政案件6556件

新收一审行政案件4300件,同比上升6.12%

新收二审行政案件2256件,同比上升22.74%

从所涉行政行为类别看

主要集中在行政撤销、行政登记、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等领域

共2965件

占比由2018年的49.9%上升至68.95%

其中行政撤销类案件,占全省法院新收一审行政案件的14.23%

从地域分布看

全省有6个中院辖区

新收一审行政案件数超过200件

昆明1029件  昭通788件  铁路335件

保山307件  文山298件  大理219件

昆明中院辖区新收一审行政案件

首次突破千件

从行政案件

所涉行政管理领域看

全省法院新收一审行政案件仍主要集中在城建、资源、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

共2275件

占新收一审行政案件数的

52.91%

同比上升1.31%

其中城建领域案件923件

占全省法院新收一审行政案件数的21.47%

城建领域中拆迁案件524件

占该领域案件数的56.77%

反映出这四个行政管理领域行政争议依然突出

应诉率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有所下降

2019年

全省法院共开庭审理行政案件3636件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2184件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为60.07%

同比下降12.81个百分点

从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身份看,呈现出部门负责人多、政府负责人少,副职多、正职少的特点。

败诉率

行政机关败诉率上升

2019年

全省法院审结一审行政案件4694件(含旧存案件)

判决行政机关败诉1202件

行政机关败诉率为25.6%

同比上升7.29个百分点

分析

出庭应诉不规范 庭审准备不充分

从2019年全省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情况看,全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增强,依法行政能力不断提升,但仍有亟待改进的地方。

《白皮书》指出,根据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须有法律规定,不得超越法律的授权。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有时行政机关存在权责不一的问题:一是未经授权即执法,二是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随意将自己的职权委托其他行政主体行使,三是随意组建联合机构执法,四是委派不具有执法资质的人员执法。

另外,在出庭应诉方面,主要存在对出庭应诉工作重视不够、应诉准备不充分等问题。如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以“开会”“工作繁忙”等为由不出庭,或出庭不出声,有的行政机关仅委托律师出庭。有的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提交证据材料,甚至不提交证据材料。有的行政机关出庭人员对相关事实掌握不清,影响了庭审答辩效果。

部分典型案例

1

营业执照被吊销 企业状告市场监管局

玉龙县文智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瑞丽分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取得《营业执照》,随后该公司向德宏州商务局提出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申请,德宏州商务局审查后作出不予备案决定。经该公司申请复议,云南省商务厅复议决定撤销不予备案决定,责令德宏州商务局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完成备案。

2018年2月22日,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文智瑞丽公司未取得商务部门备案手续仍然开展经营活动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文智瑞丽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在云南省商务厅复议决定撤销德宏州商务局不予备案决定并责令其依法完成备案的情况下,暂未能完成备案不能归责于文智瑞丽公司,也不能据此认定该公司不具备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条件,故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遂判决撤销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对行政机关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具有指导意义。

2

补偿协议显失公平 被征收人状告街道办

2015年12月,易门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城山片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易门县人民政府龙泉街道办事处,金某、柳某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2016年11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评估结果通知书》后,金某向评估机构申请重新按市场价进行评估。几天后,评估机构再次向金某、柳某送达同一份《评估结果通知书》。同日,金某与龙泉街道办签订补偿协议。

金某、柳某之后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补偿协议。一审法院认为,补偿协议合法有效,金某、柳某要求撤销该补偿协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撤销合同的情形,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被诉补偿协议存在签订时未对被征收房屋作出分户评估报告、未对复核申请进行复核评估等情形,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予撤销。同时,金某、柳某作为被征收人,其在征收补偿过程中的程序性权利未能依法得到保障,其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未依法确认,故应认定补偿协议在订立时显失公平,参照民事法律的规定亦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补偿协议。

典型意义:本案系行政协议案件。基于行政协议行政性与合同性的双重属性,对行政协议的审查应当包含合法性与合约性两个方面。本案对行政机关依法订立行政协议具有指导意义。

3

县政府未公开政府信息 法院判决其行为违

2018年8月,登某等16人以邮寄方式向德钦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公开澜沧江乌弄龙水电站项目移民安置相关9项文件。县政府作出答复,公开了其中1项信息,对其余8项信息以涉密和公开后有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为由不予公开。一审答辩期间,县政府主动公开了其余8项信息。

二审法院认为,县政府在原答复中以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为由,对其余8项信息未予公开,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作出答复之前征求过相关第三方意见,也未在答复中对不予公开其余8项信息说明理由,不符合相关规定,故对原答复应确认违法。

典型意义:本案行政机关虽然在诉讼中改变了原违法行政行为,但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确认违法。本案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具有指导意义。

4

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后 生猪被查出患疫病 

法院判决动物卫生监督所赔偿运费

2018年9月,孟某准备从曲靖市沾益区调运生猪到重庆,曲靖市沾益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孟某收购的63头生猪进行现场检疫后,出具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但该批生猪运至重庆时,经重庆市綦江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采样送检,生猪被诊断存在重大动物疫病,随后,该批生猪被全部扑杀。

事后,孟某起诉请求确认沾益动物卫生所出具检疫证明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赔偿经济损失189490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孟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沾益动物卫生所出具检疫证明的行政行为,由不具有兽医资格的协检员实施现场检疫,存在检疫对象漏检的情形,填写检疫工作记录内容不完整且没有畜主签名,检疫证明无官方兽医签字或者盖章,违反相关规定,应予确认违法。

孟某请求赔偿损失189490元,其中包括生猪收购成本179600元、中介费1890元和运费8000元。本案63头生猪被强制扑杀造成的成本损失,系因该批生猪被发现患有口蹄疫而依法强制扑杀,与被诉检疫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中介费也不属于被诉检疫行为导致的损失,该两项赔偿请求依法应不予支持。沾益动物卫生所作为输出地的检疫部门,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与申报人决定起运和支出运输费存在因果关系,运费系被诉检疫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该项赔偿请求依法应予支持。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沾益动物卫生所被诉检疫行为违法,由沾益动物卫生所赔偿孟某经济损失8000元,驳回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进行动物卫生检疫执法具有指导意义。(春城晚报 记者林舒佳)

编辑:曾子芮    责任编辑:孙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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