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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104万 普洱政法委原书记李洪武获刑3年半
北京青年报    07-01 20:19:38

云南省普洱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李洪武,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人民币共计104万元。6月29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李洪武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洪武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今年57岁的李洪武是云南省普洱市人,研究生学历,曾任西双版纳州纪委副书记、普洱市政协副主席、普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2017年12月,李洪武任普洱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

2019年7月,云南省纪委省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称,李洪武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9年,李洪武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人民币共计104万元。其中,2006年至2019年3月,李洪武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四川某集团有限公司、普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要求介绍项目以及在房地产项目上得到关照和协调解决一些问题的请托,8次收受王某贿赂人民币共计72万元。

2018年10月,李洪武利用职务便利,为给其情妇购买普洱市的商品房,向云南某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索要人民币30万元。

2011年春节前,李洪武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西双版纳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蒋某希望在项目推进中得到关照和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的请托,收受蒋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

庭审中,李洪武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他的辩护人提出,李洪武收受财物104万元数额较小,尚不属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从轻处罚;指控李洪武在家中收受王某4万元存疑。双方之间应该是买卖行为而非行贿受贿行为;洪武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应该认定为自首;拒贿物品价值达200万元;李洪武在任职期间认真负责,多次受到表彰,应该考虑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希望对李洪武应当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此外,他的辩护人还向法院提交了李洪武多次受到各级政府荣誉表彰的证明;提交了献血证证实李洪武多年献血;还提交了李洪武对其任职期间多次拒绝行贿、退还行贿款的记录等材料。

行贿人杨某在证言中称,2018年11月份一天,他和李洪武喝茶时李洪武提出要用钱,叫他准备30万元。四、五天后,他将准备好的30万元现金交给了李洪武。他送钱是因为李洪武时任普洱市委政法委书记,是市里的领导,他想在公司经营及个人发展上得到他的关照,以后有什么事情也好找他帮忙。

法院认为,李洪武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应予依法惩处。李洪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具有索贿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及监察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退清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律师提出的被告人属于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李洪武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于同种罪名的其他事实,不认定为自首;关于多次拒贿及多次受表彰的事实与本案无实质关联,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李洪武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


编辑:劳学丽    责任编辑: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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