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市交运局举行《昆明市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对该《征求意见稿》是否合法、适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听证会上,参会的各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汽车维修经营公司等19名代表,分别对《征求意见稿》中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考核评定标准等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据悉,目前施行的《昆明市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办法》是2002年颁布、2013年修订施行的政府规章。《办法》施行七年来,对规范全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特别是《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修订后,《办法》已与当下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制度、服务标准和要求等不符,亟需修订,以保证《办法》的合法性、实用性,与国家、行业改革步伐相一致。主要问题表现在: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已由原许可制改为备案制;行业管理部门机构改革,需要相应进行调整;部分行业服务规范缺失,需要进一步完善;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内容、手段、方式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强化;行业诚信建设缺失,需要进行补充,构建诚信交通运输体系建设。
此次修订主要从几方面进行。其中,明确机动车维修经营发展规划。从引领行业发展的角度出发,提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发展的实际,编制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业发展规划,融入城市整体发展布局等。同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履行经营主体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安全生产、防止环境污染,降低不良影响,促进行业集约化、专业化经营。
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经营行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标准、维修过程中使用进厂检验单、过程检验单、竣工检验单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和细化,突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履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引导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规范化经营。
增加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有关条款。在机动车维修经营信誉质量考核的基础上,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考核结果作为建立行业红黑名单的重要依据,将有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多部门联合惩戒。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根据考核结果,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样式制作信誉质量考核等级标识牌,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激励行业从业者诚信经营。
机动车维修经营拟变更为备案制
《征求意见稿》拟提出,市场监督、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水务、滇池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维修的营业执照、设备检测、生态环境保护、治安、消防、安全生产、市容环境卫生、排水等实施监督管理。
《征求意见稿》中拟提出:“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备案”,意味着,未来昆明机动车维修经营或将从经营许可制变更为经营备案制。同时,为了避免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长期不到行业管理机构备案而导致监管难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拟明确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同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于终止经营前30日向社会公告,并到原备案机构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还拟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地内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并公示维修技术标准、维修服务流程、质量保证期标准、服务承诺,以及维修项目的维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常用配件现行价格、监督电话等信息。
听证代表建议设立汽车维修质量投诉渠道
听证会上,市民代表罗华忠提出,《修订征求意见稿》应该突出保护消费者,修订内容要注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结合。
“《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维修方与委托维修方产生矛盾时,可以向维修企业申请法律调节。维修厂技术属于强势,这并不代表双方地位强势,而是技术、资源这方面形成的一种地位差异,所以建议添加让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听证代表、云南旅游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陈泽宇说。
听证代表、云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师博士研究生王浩建议可以设立汽车维修质量投诉渠道,更大程度上保护消费者利益。他说,针对机动车维修的特殊性,管理部门还可以通过聘用汽车维修行业诚信监督员这样的方式,调解消费者投诉,促成当事双方调解解决争议。“机动车维修产生的争议,有时候检测、鉴定的费用远远高于修理的费用,这时候就可以充分发挥调解功能,解决争议。”
此外,还有听证代表建议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业的环保方面的规范监督,保护环境;建议加强对维修经营者的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强化黑名单制度。
根据听证会上各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会后,市交运局将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政府指定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电子政务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听证情况和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昆明信息港 记者上官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