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 (昆明日报 记者辛亚洁) 近日,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名男子冒充昆明某医院领导向广州某鞋业公司先后两次订购2000余双护士鞋,因其拖欠货款,广州某鞋业公司将该男子和昆明某医院一起诉至西山区法院。
2017年,骆某以昆明某医院领导名义联系广州某鞋业公司,称单位需订购护士鞋820双,承诺发货后支付货款,骆某指定的收货地址为昆明某医院。骆某让该鞋业公司准备好合同邮寄至昆明,并以货要得急为由让鞋业公司先发货。随后,该鞋业公司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将合同寄给了骆某,820双护士鞋也经由物流发货到昆明。
2018年,骆某又联系该鞋业公司,称单位还需订购护士鞋1870双,其指定收货地址仍为昆明某医院,收货人仍为骆某。鞋业公司再次发货。此后, 骆某承诺会尽快协调单位一并付清两次货款共计175210元,但迟迟没有下文。
广州某鞋业公司讨要货款未果,遂将昆明某医院及骆某告上法庭,要求骆某及昆明某医院立即支付货款175210元及该货款的资金占用利息。
然而该案在审理时又出现了波折。西山区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广州某鞋业公司单方寄出合同后,骆某并没有将合同寄回,因此合同上既没有昆明某医院的盖章,也没有骆某的签名。
在随后的审理中,原告广州某鞋业公司提交了其法定代表人与被告骆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骆某承认了参与该微信聊天的确实是自己,他也收到了上述鞋子,同时骆某还承认其并非昆明某医院的员工。
法院认为,骆某并非昆明某医院员工,且涉案买卖合同并非原告与昆明某医院签订,因此原告与昆明某医院并未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医院没有向原告付款的义务。
经西山区法院调解,骆某承认买卖合同发生在其与原告之间,愿意支付货款,原告也同意由骆某承担付款责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骆某支付原告广州某鞋业公司货款,如骆某未按期足额支付,则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