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东川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后续发展社会保障相关工作,切实履行社会保障职责,保障安置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确保实现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脱贫”,提升搬迁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东川区民政局充分调动搬迁群众参与、监督社会保障工作的积极性,确保搬迁群众的基本权益。
搬迁到东川区城镇区域且完成户籍迁移的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要求,可按程序申请享受迁入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在迁入地城市居住半年以上不作为申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限制条件;搬迁到东川区农村区域完成户籍迁移的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根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要求,可按程序申请享受迁入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暂未完成户籍迁移且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可根据户籍性质按程序申请享受迁入地城乡低保政策及待遇。
搬迁到东川区城镇区域且完成户籍迁移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迁出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向迁入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供农村低保档案及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情况证明,并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进行停发处理,迁入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迁出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供的相关档案及材料,在入户核查的基础上,办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变更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手续,在迁入地城市居住半年以上不作为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限制条件;搬迁到东川区农村区域完成户籍迁移的城市低保对象,由迁出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向迁入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供城市低保档案及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情况证明,并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进行停发处理,迁入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迁出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供的城市低保相关档案及材料,在入户核查的基础上,办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变更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手续;暂未完成户籍迁移的城乡低保对象,根据低保定期复查复核情况,依然符合低保条件的,享受迁入地城乡低保政策及待遇。
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政策的有效衔接:通过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获得的房产不作为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限制条件;对于通过就业创业收入超过东川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易地搬迁低保对象,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半年至一年的渐退期;易地扶贫搬迁困难群众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在收入核算中可根据实际适当扣减水电、物管等生活成本,最高扣减额不超过年低保标准;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参加就业推荐等扶贫项目的,可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按程序纳入救助供养范围,严格执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积极动员分散供养人员特别是全失能、半失能人员入住中心敬老院和迁入地农村敬老院,有意愿集中供养的易地扶贫搬迁分散供养人员,可在全区范围内选择供养机构;暂不愿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就近开放中心敬老院、迁入地农村敬老院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其提供日间照料服务。
对因灾、因病、因学和因意外事故等造成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搬迁群众,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申请临时救助;对因灾、因病和因意外事故等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困难群众,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民政局须实施先行救助,在2日内完成审核审批,紧急情况解除之后按规定补充相关材料,完善相关手续;临时救助资金在3000元以内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审批,3000元以上的报区民政局进行审批;区民政局在分配临时救助资金时,适当向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安置点进行倾斜,加快集中安置点临时救助备用金的拨付进度。
搬迁群众每年自愿选择参加一个档次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脱贫攻坚期间,对搬迁群众中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的搬迁群众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迁入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做好搬迁群众养老保险登记、转移接续等工作,不得因搬迁出现漏保、脱节、断档。
同时,东川区还对易地搬迁群众的社会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等以方便搬迁群众办事创业为原则,提供了多项优先措施,确保他们的社会保障。(昆明信息港 通讯员唐啟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