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公布《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职工与缴存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设立住房金账户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向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本市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至本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养老保险满1年户籍居民自愿缴存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昆明市以个人名义正常连续缴纳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满12个月及以上的本市户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证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无固定用工单位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自愿缴存者),可由个人按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离退休人员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指定1名职工专管公积金业务
单位在缴存业务方面,应当指定1名工作责任心强且具有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的职工,作为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协助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查询、对账、投诉等事宜。配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做好监督检查、投诉处理等工作;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公积金缴存管理相关事宜,而影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转移、封存、集中托管等手续办理或者账户资金安全的,由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新设立单位应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所属分中心、管理部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所属分中心、管理部为职工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
缴存基数不超月平均工资3倍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或本市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核定)。
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社保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
单位和职工的缴存基数,自登记缴存的次年起,每年调整一次。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当年1月1日起适用。
新入职职工第二个月开始缴存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单位应当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该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首月全月应发工资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同一单位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或自愿缴存者自行选择,比例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同一单位在同一缴存年度内原则上只能选定一个缴存比例。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单位少缴、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
亏损企业按低于5%比例缴存
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两年以上的单位,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或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或按照低于5%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6月以上可市外转市内
职工与缴存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设立住房金账户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本市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至本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已与本市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为封存或托管状态的,可向本市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将本市的住房公积金转出至本市外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不得办理此业务。(春城晚报-开屏新闻 记者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