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云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要求,昆明农村新建住房应当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在集贸市场、公厕等场所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
农村新建住房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
在农村人居环境环境治理方面,《条例》明确农村要建立村庄保洁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全覆盖。建立基本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禁止村庄乱排放污水,村内无黑臭水体。畜禽实行圈养,有畜禽粪污收集设施,禁止粪污随地排放。
在农村厕所改造方面,《条例》要求要加快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农村新建住房及农村危房改造等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已建住房无卫生户厕或者户厕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应当进行建造或改造。
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条例》明确,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规划及设施设置规范,组织建设、设置或者改造辖区内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垃圾房、有害垃圾暂存点、垃圾分拣中心和垃圾收集容器、垃圾分离运输和分类处置等场所、设施设备。
同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符合环境卫生要求的生活垃圾收集站(点),并引导村(居)民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人员聚集场要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
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上,《条例》明确,市、县(市、区)爱卫会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监测网络,定期开展密度控制水平检测与评估,组织集中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在预防控制中,要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药物防治为辅的综合预防控制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孳生环境。
特别是在学校、宾馆、饭店、食堂等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集贸市场、公厕、垃圾中转站等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其经营者、管理者和开办者应当设置和完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建立健全预防控制制度,确定专人负责预防控制工作。
《条例》还明确,在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时,如果使用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物和器械的,卫生部门将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孙琴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