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孙红亮 9月30日,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昆明市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条例》共十六条,主要对立法目的和依据、机构性质及领导体制、工作定位、工作职责、人员配备、会议制度、经费保障等事项作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界定了人大街道工委的法律地位、工作定位和主要职责。明确“人大街道工委是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在区(市)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的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将人大街道工委工作定位为做好三个服务,即:“为街道辖区内的人民群众服务,为街道辖区内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务服务,为区(市)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服务”。根据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相关规定,明确人大街道工委八个方面的职责,涵盖了宣传法律法规、联系服务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意见,办理区(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等内容。
《条例》明确了组成人员的配备,完善了相关的会议制度。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明确人大街道工委组织机构、组成人员配备和任免程序。同时,对人大街道工委的会议召集、议事规则、会议主要内容、列席人员等也做了明确规定。
《条例》明确了与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的关系。根据地方组织法等规定,规定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应当定期向区(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与区(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联系,协同推进相关工作。规定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应当与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国家机关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依法开展监督工作。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召开全局性会议,应当邀请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或者专职副主任参加,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条例》明确了工作经费保障。根据昆明市区(市)街道现行财政预算管理实际,明确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区(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条例》还对代表活动阵地建设管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制度建设等分别作了规定,相关规定符合上位法和基层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实际,有利于促进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有序有效开展,有利于推动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接下来,昆明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区(市)人大会和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将认真学习宣传,切实营造实施《条例》的良好氛围,全面抓好贯彻落实,加强对《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