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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位上车辆被砸能索赔吗?昆明有判例了
昆明信息港    10-21 08:28:42

车停在路边收费停车位上被砸被盗,车主是自认倒霉,还是向车位管理者要求索赔?针对这一类纠纷,长期以来,理论界、司法界对于停车场所与车主之间就车辆停放形成的法律关系该如何认定争执不休。

近日,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因停车导致车辆和财物受损的纠纷案件,为此类纠纷的审理提供了一个可以参考的范例。

2020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王某某将轿车停放在西山区南亚风情第壹城附近道路上的临时停车泊位上,并向管理该泊位的昆明市国资公司工作人员交纳了车辆过夜停放费用35元。次日清晨,王某某发现其车辆后挡风玻璃被砸碎,存放在车内的烟酒茶被盗,于是向派出所报警。

此后,双方因损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王某某于是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要求国资公司赔偿其车辆后挡风玻璃维修费8878元,以及车内被盗烟酒茶的损失6万余元。

车主将车停放在收费泊位上,其与管理方之间形成的是保管合同关系还是场地租赁关系?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国资公司对案涉停车泊位负有运营管理的责任,王某某向国资公司的工作人员交纳35元停车费用后,将其所有的车辆停放在该泊位上,国资公司即负有现场管理和保障车辆安全的义务,王某某与国资公司事实上形成了有偿的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此案中,国资公司未尽到车辆保管义务,致使王某某车辆被损坏,应承担车辆损坏的赔偿责任,因此对王某某提出的由国资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用887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但是,车内临时存放的物品与车辆不属于一个整体,不具有不可分性,本案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的标的物是车辆,并不包括车内临时存放的物品。王某某未能证明其在停车时告知车位管理员其车内存放的具体物品及价值,也未将车内物品实际交付给国资公司保管,因此,对王某某提出由国资公司赔偿其车内被盗烟酒茶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国资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虽然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停车纠纷的争议不断,各地法院对这一问题的认定也不尽相同,但多数法院对于经营性质的停车场与车主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已经形成基本共识。”昆明铁路中院法官王佳说,除了国资停车泊位外,若车辆停放在其他路面收费泊位、室内外收费停车场内时发生此类损伤事故,车主也可以向管理方索赔。(昆明日报 记者辛亚洁)

编辑:曾子芮    责任编辑:钱嘉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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