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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以未入住为由不交物业费 法院判决:不行
昆明信息港    11-26 19:00:42

业主以未入住为由不交物业费,行不行?景洪市人民法院的一个判例显示:不行!

2014年2月28日,俞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一套房屋,2017年10月10日起正式交房。当年8月16日,该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合同还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由小区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纳;小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及时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其所未缴纳费用的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俞某自2017年10月10日起一直未支付物业管理费,拖欠物业管理费2203.44元,并产生违约金1026元。

物业管理公司催讨未果,起诉至景洪市人民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俞某辩称,他尚未入住小区,且未与原告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不应交纳物业费。

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及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物业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俞某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物业管理费。

关于违约金,虽然合同对计算方式有约定,但鉴于合同约定的滞纳金过高,根据公平原则,调整为按照未交纳费用总额的15%来收取,即2203.44元×15%=331元,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最后,景洪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俞某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2203.44元及违约金331元。

法官表示,随着我国城市建设和房地产业的高速发展,物业服务行业迅速发展壮大,一方面加速了住宅小区服务、管理方式的专业化和现代化,另一方面也引发了不少纠纷。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业主以其并非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为由,拒绝接受合同约束的现象。对此,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实质上是为维护业主利益和物业区域正常秩序而为。业主在形式上虽非合同签订者,但其是物业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一方实际享有者和承担者。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实际上是和业主而不是业委会建立物业服务法律关系,故上述《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昆明信息港 记者江枫 通讯员曹雪红)

编辑:李丽朱    责任编辑: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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