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日前省医疗保障局召开的《关于调整完善城乡居民住院分娩医疗保障待遇的通知》工作部署会上获悉,2021年1月1日起,我省将在现行城乡居民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保障基础上,坚持保基本、可持续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适当调整完善待遇保障标准,提高保障水平。
《通知》明确,参加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孕产妇,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纳入保障范围;除因急诊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保障范围,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在保证医保基金运行安全、可持续的前提下,根据云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情况,顺产费用定额支付标准定为:县、乡两级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300元,达到1800元,州(市)级及以上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400元,达到2400元。剖宫产费用定额支付标准定为:乡级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300元,达到2100元,县级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300元,达到2700元,州(市)级及以上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400元,达到3400元,特殊情况可按照普通住院进行结算。(云南日报记者 陈鑫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