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从12月23日召开的《大理白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颁布施行大会上获悉,《大理白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大理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各族人民用智慧和劳动创造了许多独具魅力、弥足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白族三月街、本主节、绕三灵、石宝山歌会和彝族祭祖节等民俗活动绚丽多彩,剑川木雕、鹤庆银器、白族扎染等传统技艺影响广泛,弥渡花灯、南涧跳菜、白族大本曲、剑川白曲等戏剧舞蹈源远流长。
近年来,大理州积极探索扎染、刺绣、鹤庆银器、剑川木雕等非遗传统工艺项目保护利用,创建特色小镇、美丽县城、特色街区,“李小白”手工银壶、“璞真”“蓝续”扎染、剑川木雕、剑川黑陶等30多项传统工艺成为国内外知名的非遗品牌,“非遗+公司+基地”的生产经营模式基本形成,鹤庆银器年产值近百亿元,剑川木雕年产值2亿多元,带动了当地群众脱贫致富、全面小康。目前,各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多达719项,其中国家级16项,排名全省第一;非遗代表性传承人2276人,其中国家级12人,总数居于全省前列,2011年被国家文化和旅游部批准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多以人们口头或动作方式相传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在传承方面具有很大的脆弱性、挑战性,特别是随着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受限于保护传承法制体系的不健全、不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传承上承受着猛烈的大冲击,面临着严峻的新考验。许多传统技艺已陷入濒临消亡、后继乏人的困境,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是迫在眉睫、势在必行。为此,中共大理州委及时作出决策,大理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府迅速启动了《大理白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制定工作。
新制订的《大理白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总则、代表性项目名录、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发展与利用、区域性整体保护、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8个部分组成,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保存、认定、传承、传播、发展和利用等保护活动,对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职责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条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明确了按照项目保护规划要求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及存续状况实行分类保护:
(一)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代表性项目,优先安排保护经费,通过记录、整理、保存传统技艺,收集、收藏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相关资料,修缮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场所,采取特殊措施培养传承人等方式,实行抢救性保护;
(二)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代表性项目,通过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后继人才、建设传承基地、扶持基地运营等方式,组织开展展示、展演、交流活动,实行传承性保护;
(三)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等代表性项目,通过产业化发展方式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实行生产性保护。
《条例》中还明确了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及资金的使用范围等保障措施,并对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春城晚报-开屏新闻 记者秦蒙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