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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中院通报2020年度精品案例
昆明信息港    01-26 10:38:28

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合宇聪 1月2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0年度精品案例。2020年,昆明中院共评出精品案例12篇,其中,刑事案例2篇,民商事案例10篇。

昆明中院副院长李志昆介绍,本次评选出的精品案例主要体现了“新类型案件较多,审理专业性强,适用法律难度较大,对新类型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涉及热点难点问题多,对于促进同类案件执法统一有积极影响。”“案件审理所确定的裁判原则对于同类案件在审判思路、责任认定、法律适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等方面具有参考意义。”“对相关立法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学理论、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理解把握准确到位,并正确适用,对规范案件所属领域的法律关系具有积极作用,体现出承办法官及合议庭较强的司法能力。”等特点。

李志昆表示,案件质量是审判工作永恒的主题,多年来,昆明中院始终把“办精品案件,评优秀案例”作为一项长期工程,把精品案例评选作为评价审判质量的重要标尺,不断创新评选方式,严把案例质量,在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下,在全市两级法院的积极参与下,先后评选出18批,共245件精品案例。2020年昆明中院连续第二年获评全国法院优秀案例先进组织单位。

刑事案例

1、王某某等人合同诈骗罪一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通过签订租赁合同取得机动车辆使用权后,将机动车作为质押物向他人借款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质押借款作为处理赃物的行为不再以犯罪论处。

评选理由: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结合刑法理论,对以租车为名骗取车辆的行为与将骗取的车辆通过质押手段用于向他人借款的行为性质进行了认真研判并作出区分和厘清,对本案的事实、性质、受害人主体以及犯罪数额等作出了正确认定,体现了较强的理论功底和法律适用能力,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意义。

2、王某被控合同诈骗被判贷款诈骗案

裁判要旨: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他人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符合金融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原则上应以金融诈骗罪论处。行为人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促使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间接正犯必须对被利用者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结果承担责任。

评选理由: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行为,如果符合金融诈骗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原则上应以金融诈骗罪论处,这是法条竞合关系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本案例对涉及的法条竞合和间接正犯等法律问题,作出准确的定性和量刑,对此类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民商事案例

1、杨某甲、李某、杨某乙、大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上诉彭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行为真实存在,应承担借款意思表示真实且实际交付款项的法定举证证明责任,否则应承担待证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利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应当正确分配举证责任并适用证据规则,确认民间借贷行为是否真实。

评选理由:民间借贷活跃于人们的日常生活,相较于金融机构,民间借贷具有少流程、少审查、少担保、方便快捷的特点。基于此,民间借贷案件中经常出现套路贷、违法贷和虚假诉讼等一系列问题。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要重点审查民间借贷事实的真实合法性。本案二审对一审裁判支持的借款本金、违约金等进行了全案改判,是基于二审中梳理的案涉银行流水的交易时间及关系路径等证据的认证,确定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行为不真实。二审实体审理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诉讼证据规则的运用,对于此类案件中如何正确认定民间借贷行为的成立,具有示范作用。

2、成某上诉张甲、马甲、张乙、马乙、昆明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

裁判要旨:审判实践中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须确保在保护租赁交易安全的同时不侵犯善意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故在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时须符合三个构成要件,即:买受人已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发生转移前,租赁合同已成立并生效;所有权发生转移前,租赁权已进行有效公示。租赁权虽为债权范畴,但“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却赋予了承租人的租赁权以对抗不特定买受人所有权的对世效力,然而对世效力应建立在权利已进行公示的基础上。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使用的持续状态拥有足以为不特定买受人识别和认知的权利外观,能更好地承担租赁权的公示作用。另外,该裁判观点对《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有所突破,更强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占有”租赁物,才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该案裁判时《民法典》尚未颁布施行,但裁判观点却与《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对《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修改精神相契合,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评选理由: 本案是排除妨害纠纷,实际涉及“买卖是否破除租赁”原则的理解与裁判。二审能够紧紧围绕该原则的三个构成要件进行论证,焦点突出,对于如何理解和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有示范作用。

3、香港某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诉金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案

裁判要旨:本案为公司董事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处置公司资产引发股东权益受损诉讼,原告提起公司董事、高管侵权之诉,要求返还的房产系侵权之诉的标的物,在确实查明被告作为第三人的董事兼高管违反了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损害公司利益,造成了公司财产损失,且该财产具备返还条件的情况下,判决予以返还。

评选理由:本案例裁判思路清晰、论理充分,对股东权益损害纠纷的审理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本案例突破了形式审查的局限,以“举轻以明重”推定公司对财产处置必须以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方可处置,为案件处理找到了裁判思路,是民事法官在新时期所应具有的“穿透式”审查的思维方式。

4、杨某甲、杨某乙诉丁某继承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民事诉讼中,常有当事人主张受欺骗、胁迫签订协议,但往往没有证据证实,如何依据事实与证据认定协议内容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系本案的重点及难点,同时本案系家事类案件,对于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优良家风具有良好的引导作用。

评选理由:本案一、二审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裁判,其主要是对原告杨某甲、杨某乙作出的《放弃遗产继承的申明是否尽到了全面审查。对该项“申明”的审查是裁判的关键。二审法院结合电话录音,对该项申明形成的时间(继承纠纷立案之后)、背景等方面进行“穿透式审查”,从而说明该项“申明”明显违背了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否定该项“申明”的基础上,遗嘱合法有效,依法应优先按遗嘱继承,因而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5、云南某公墓管理有限公司上诉高某买卖合同案

裁判要旨:公墓系特殊物品,其预售买卖合同的效力应根据买受人的合同目的结合墓地购买数量、建设规格等因素来综合认定。对于为高龄老人提前购买的墓地,应当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尊重传统风俗、提供人文关怀的需要中做出平衡,本着维护群众合法利益的原则酌情认定。

评选理由:本案焦点问题是如何认定预售公墓的合同效力。公墓管理公司提出公墓预售合同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但是,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子女为年长的父母提前购买墓地或高龄老年人提前为自己购买墓地的情形较为普遍。如何界定炒作墓地与自行预购墓地从而区分情况认定合同效力?本案例从购买数量、购买墓地规格、墓地范围等因素来考量,为预售公墓的买卖合同效力认定规则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对类案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6、昆明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赵某某、乔某某、周某某名誉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朋友圈转发真伪不明的负面评价文章是否会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当转发行为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转发者确有过错、转发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转发行为确为侵权行为,应结合侵权方式及承担侵权责任的效果,确定具体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评选理由:本案系在朋友圈转发真伪不明的文章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在当前人们使用微信越来越普遍的网络时代,本案具有一定代表性。本案例在证据应用、法律适用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7、原告文甲、文乙与被告文丙继承纠纷案

裁判要旨:继父子关系从“宽”认定——母亲怀有其他男子的孩子与他人结婚,他人明知孩子非其亲生而在孩子出生后以父子身份共同生活、抚养教育,该男子与孩子之间形成了具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继子女关系解除从“严”认定——程序的适当性和解除权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评选理由:本案系继承纠纷,争议焦点是继子是否享有继承权。本案归纳争议焦点准确,能够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层次分明,逻辑严密的论证,就本案是否存在继父子关系,是否因前述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诉讼而解除继父子关系,继子是否尽到了为人子女的义务等问题公开了法官对证据的理性判断和取舍意见,既符合法律规定,又有情有理。

8、沙某诉云南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本案原告与其丈夫到被告处进行辅助生殖治疗,双方之前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后原告丈夫因故死亡,原告要求被告继续为其进行剩余的胚胎移植,遭到被告拒绝。本案主要审查原告是否符合实施人类辅助生殖计划的条件。依据合同严守原则以及法律解释的基本标准在于需符合立法之精神与目的,原、被告之间达成的合同合法有效,在可推知原告丈夫生前对胚胎移植已知情同意且胚胎移植并不会损害胎儿未来发展利益的情形下,原告丈夫死亡不影响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胚胎移植的权利。

评选理由:本案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其特殊之处在于原告丈夫死亡后,原告是否有权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夫妻俩之前与医院签订的辅助生殖医疗服务合同。本案不仅适用一般合同法分析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更主要考虑涉及将来分娩子女的合法利益。本案以保护后代为原则,创立本案此类情形中,原告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有必要取得配偶父母、子女的同意,在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方面有所发展和创新。

9、邓某某诉昆明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案[详情]

裁判要旨:在预付款消费模式中交易双方多采用格式合同缔约,一旦消费者完成了充卡付费行为,其消费自主权便长期受经营者限制。法院应严格审查“会籍费不可退还”等格式条款的效力,对接受格式合同的弱势方给予一定倾斜保护。

评选理由:本案是服务合同纠纷,涉及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本案适用法律准确,依法确认经营者未履约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对其中涉及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分析论证,较好保护了作为弱势群体一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案对于当前大部分服务行业采取预付方式消费,而引发的纠纷解决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10、杨某某诉张某某、第三人中国建行某某支行房屋买卖合同案

裁判要旨:抵押物的受让人即便尚未取得所有权,也能基于买卖合同行使涤除权、代为清偿抵押人所欠债务,以解除抵押权,实现买卖合同的交易目的。

评选理由:抵押物的自由流转与抵押权权利实现之间保持平衡是物权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本案例依据物权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抵押物转让后受让人行使涤除权的裁判规则进行了有益探讨;同时,本案例对如何平衡抵押物受让人与抵押权人、抵押人之间的利益,达到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有一定借鉴意义。


编辑:周智宇    责任编辑: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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