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老板叫李某某,2019年2月至9月,我带着18名老乡到迪庆某项目做墩柱、盖梁、梁平等工作,现在项目完工了,还有237184元的工资没有拿到。每次跟他要工资,要么就说马上给钱,要么就说没钱,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了。”张某某向迪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科的办案人员如此反映。
接报后,迪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即立案受理,经调查,查明李某某是该项目劳务分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承认确实有拖欠工资的行为。
“我们多次督促该劳务公司支付工资未果,就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和《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书面告知书》,但是该公司因资金紧张,逾期未执行,后书面承诺于2020年5月31日前支付,也未履行。”办案人员说。
2020年6月5日,迪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向该项目总承包单位下达清偿通知,责令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分包单位拖欠的工资。总承包单位根据清偿要求,拨出专项资金至工资专户,并于6月17日将拖欠的工资237184元支付给工人。
劳务分包公司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且未执行行政处理决定,迪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于2020年7月1日,将劳务分包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据介绍,2020年5月1日,我国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的专门性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明确了用人单位、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个人五类市场主体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其中,工程建设领域的总承包和分包单位之间,具有特别的义务和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总承包单位要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如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春节将至,按时支付工资,是每个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不按规定支付、拒不支付的用工单位,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人社部门同时呼吁,广大农民工遇到工资被拖欠的情况时,也要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开展维权,理性表达诉求,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昆明信息港 记者江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