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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残疾军人证》等证件可于2月20至3月20日申请换发
昆明信息港    02-24 20:26:45

昆明信息港讯 实习记者罗文忆 从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获悉,根据全国统一部署,云南省将于8月1日前换发《残疾军人证》等证件。8月1日前,新旧证件均可作为有效证件正常使用。

本次换发对象为云南省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预备役人员和伤残民兵民工。对持有《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伤残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证》、《因公伤残人员证》等证件且伤残抚恤关系在云南省的人员,于2月20日至3月20日,持旧残疾证件、居民身份证和个人近期4张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背面加注姓名,人民警察着制式常服),到抚恤关系所在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并填写《云南省残疾证件换发登记审核表》。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提示,《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暂不换发,发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另行通知。对此次证件换发有疑问的人员,具体情况可咨询各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编辑:甘凌菲    责任编辑: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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