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泸水县乡镇企业锡钨矿成立于1991年9月7日,原属挂靠型集体企业。1994年,赵文张接管泸水县浩源锡钨矿,任法定代表人,之后不断扩充经济实力。2007年7月3日,赵文张注册成立怒江江钨浩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总经理。
凭借手中的特权,赵文张以该公司“保卫科”“护矿队”为依托,打着维护公司采矿经营秩序的旗号,公开设卡检查来往人员和车辆,对不愿配合的,强行搜查和随意殴打。其还安排“护矿队”队员到石缸河矿区范围以外的地方去查堵矿石,实施了故意伤害、抢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以赵文张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赵文张利用其在泸水石缸河矿山开发领域的垄断地位,以及在怒江江钨浩源公司的优势地位,单独实施了挪用公款、非法占用农用地、滥伐林木等违法犯罪行为。为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以便寻求非法庇护,赵文张还向时任州直部门领导行贿。赵文张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在石缸河矿区称霸一方,严重扰乱了矿区的经济发展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抢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非法占有他人开采或保管的矿石,攫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
泸水市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对社会的危害性等,判决赵文张等21名被告人共同或分别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绑架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至一年七个月。
【释法】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白杰认为,该案中,以赵文张为首的犯罪组织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在泸水石缸河矿区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生活秩序,为形成强势地位、树立非法权威而不择手段,对当地群众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根据法律法规界定,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明确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特征为: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密的组织纪律;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等。(云南日报 姜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