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我公司从事信用卡推广业务,客户有申请某家银行信用卡的意向,可通过我公司提供的申请表填写微信号、手机号等联系方式报名,我公司再将这部分数据以收费的形式提供给被申请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请问,这种模式是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如客户在申请时勾选“本人同意将联系方式交予银行”选项,是否等同于客户同意,从而避免法律风险? 宁先生
宁先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不得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不得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你公司在信息收集页面有“本人同意将联系方式交予银行”的勾选,可视为打钩确认的客户已知其填写的个人信息将被转给银行,并表示同意。在客户明确表示同意的基础上,你公司可以处理该信息。
同时,客户填写个人信息的行为,也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你公司侵犯个人隐私的风险。
你公司需要特别注意与银行约定相关数据的保护工作,防止数据在银行环节泄露而产生侵权。建议你公司与银行签订保密协议,约定数据信息只限于该家银行为客户办理信用卡使用,不得用在其他用途。
你公司还可在申请表告知页面上设置细节完善授权,如可以通过加粗加大字体等方式,使提示更加明显。(云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