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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重点区域内公共设施至少半年一洗
昆明日报    07-01 08:39:02

6月29日,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召开听证会,就《昆明市城市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洗翻新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管理指南》),征求了各相关部门及市民意见和建议。《管理指南》拟规定,重点区域内建(构)筑物及公共设施应定期清洗翻新,未定期清洗翻新将受处罚。其中,外立面为玻璃幕墙或金属板类、石材、瓷面砖、水性涂料及其他材质的小区建筑,每年清洗翻新不少于1次。

实行责任主体制度

按照《管理指南》,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的清洗翻新实行责任主体制度,建立以管理权、所有权、使用权和属地化管理为依据的责任主体体系。其中,实行物业管理或外包服务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的清洗翻新工作由物业公司或外包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或外包服务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的清洗翻新工作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使用权人负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规划红线范围区域内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的清洗翻新工作由本单位负责;二环、西北三环桥梁以及有关附属设施(含人行天桥、人行道、限高龙门架、道路护栏、县区设置隔音屏等)清洗保洁工作由属地政府负责;二环、西北三环由昆明桥隧公司设置的隔音屏清洗保洁工作由昆明桥隧公司负责;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管理责任不明的,其清洗翻新工作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主体并督促其负责,不能确定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

定期清洗翻新

《管理指南》要求,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公共设施存在明显污迹、严重变色或者明显破残、涂层严重脱落、乱张贴、乱涂写和乱刻画的,应当及时清洗翻新。

重点区域内建(构)筑物及公共设施应定期清洗翻新。其中,外立面为玻璃幕墙或金属板类材质的,小区建筑每年清洗不少于1次,公共建筑每年清洗不少于3次,标志性建筑每年清洗不少于4次,城市雕塑及建筑小品每年清洗不少于2次。外立面为石材、瓷面砖、水性涂料及其他材质的,小区建筑每年清洗不少于1次,公共建筑每年清洗不少于1次,标志性建筑每年清洗不少于3次,城市雕塑及建筑小品每年清洗不少于1次。涂料幕墙若涂料超过保质期,应当重新粉刷,没有保质期的,至少每4年重新粉刷。公共设施应当至少每6个月清洗1次,每两年翻新1次;环卫、公交候车、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公共设施至少每月清洗1次,桥梁及高架路至少每3年清洗1次,人行天桥、地下隧道至少每年清洗1次,人行道至少每年清洗2次,限高龙门架、道路栏杆至少每年清洗4次,道路隔音屏至少每年清洗6次,节假日及省市重要活动期间同步增加频次。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的外立面清洗依照文物和历史建筑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大型活动时,清洗翻新按政府专项要求统一进行。

非重点区域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公共设施的定期清洗翻新频次可参照重点区域的标准执行。

未定期清洗翻新将受处罚

《管理指南》明确,建(构)筑物、公共设施责任主体部门应将清洗翻新工作成效纳入本部门年度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将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清洗翻新工作成效纳入所辖责任主体的年度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应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普查、专项检查的方式加强督查考核,或委托第三方专业团队督查考核所辖区域的清洗翻新工作成效。

违反《管理指南》,未对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公共设施进行定期清洗翻新的、未建立清洗翻新记录档案的、未及时上报备案的,依据《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处罚。此外,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洗翻新责任主体不履行《管理指南》所规定的义务,经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仍不改正的,除了处罚之外,主管部门可在主要媒体、所在社区对其不尽职行为予以曝光。(昆明日报 记者孙潇)

编辑:戴云    责任编辑: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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