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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期限不得超20年!云南就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    07-23 07:58:10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7月22日发布《云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公示。《公开征求意见稿》围绕规范全省土地二级市场秩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形成一、二级市场协调发展、规范有序、资源利用集约高效的现代土地市场体系的目标,对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原则、交易市场建设、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办法、交易市场信息共享与监管等进行了规定。

实行“线上+线下”交易模式

《公开征求意见稿》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土地二级市场实行“线上+线下”交易模式,建立“信息发布-达成意向-签订合同-交易监管”的交易流程。交易双方可通过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系统发布和获取土地二级市场信息,可自行协商交易,也可在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系统委托公开交易。

达成一致签订合同后,在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系统取得统一合同编号,办理不动产登记。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完善交易服务,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进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系统进行线上交易。

使用权转让需符合条件

按照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按照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以下情形不得转让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涉及限制土地转让的;

依法实施收储或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权属有争议的;

共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未依法办理续期的;

不符合划拨决定书或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转让条件约定的;

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或者土地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约使用、建设等情形未处理完成的;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划拨用地符合条件可不补缴出让款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由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转让后的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或国家划拨用地政策的,可保留划拨用地性质,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转移登记办理;

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或国家划拨用地政策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人依法办理协议出让,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鼓励分割转让发展新兴产业

达到转让条件的工业用地可以进行分割,鼓励通过分割转让方式充分利用在建工程及企业低效用地和空闲厂房发展新兴产业。完成建设并竣工验收的工业项目用地分割转让的,应当按照房、地不动产权统一的原则办理分割转让手续,且转让后不得影响产业链延续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土地合并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合并土地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和土地用途一致,涉及剩余年限不一致的,以合并前各宗土地的剩余年限综合确定合宗后的土地使用年限,但不得超过合并前最高的宗地剩余使用年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期限不得超20年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期限最高不得超过20年,出租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其中,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短期出租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超过5年的,或部分用于出租且可分割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依法补办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

出租期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出租合同,但约定的出租期限自续订之日起最高不得超过20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期限不得超过其出让年限。

完善监测防止交易价格异常波动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健全完善公示地价体系,定期更新和发布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为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交易税收征缴、监测调控市场价格等提供依据;要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的价格形成、监测、指导、监督机制,防止交易价格异常波动。

各地应加强土地转让涉及房地产开发的相关资金监管,确保资金来源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相关规定。

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完善办法、凝聚共识,现将《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7月22日-8月20日。

征求意见方式:《公开征求意见稿》可通过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网站(http://dnr.yn.gov.cn/),微信公众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下载查看。

书面意见邮寄至: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1018号(650224),云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信封须注明“云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建议”,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yntdly@163.com。(春城晚报-开屏新闻 记者张勇


编辑:韩严(实习)    责任编辑:孙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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