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频发,层出不穷的诈骗手段,让人防不胜防,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然而,你可能不知道的是,买卖、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等行为,如果为犯罪分子实施电信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了帮助,那么,也可能涉嫌犯罪。近日,富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被告人鄢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鄢某是95后小伙。2020年3月3日,为了获取利益,他办理了1套工商银行卡、1套建设银行卡后,将2套银行卡售卖给张某(另案处理)。之后,鄢某所出售的一张银行卡涉及网络犯罪案件15件,银行卡进账金额为583250元。经查明,鄢某出售银行卡给张某,共获利人民币300元。
2021年1月5日,鄢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2021年4月6日,富民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4月15日,富民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富民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鄢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涉案支付结算金额为58325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发后,鄢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富民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鄢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
法律链接
201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五)2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春城晚报-开屏新闻 记者林舒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