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近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制定了《云南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自2021年9月30日起,全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和民办学校在籍在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获得生活补助。补助范围分寄宿制学生及非寄宿制学生两类。寄宿制学生主要包括农村脱贫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依据《云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云教规〔2019〕3号)要求认定的非四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寄宿制学生主要包括农村脱贫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寄宿制补助标准,现阶段为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非寄宿制补助标准,现阶段为小学500元/生·年,初中625元/生·年。
同时,对我省8个人口较少民族(景颇族、布朗族、普米族、阿昌族、怒族、基诺族、德昂族、独龙族)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落实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再按照250元/生·年的标准给予补助。对迪庆藏族自治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高原农牧民子女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办法》要求,学校作为“一补”政策的直接实施者,要及时开展受助对象的认定、申请与评审工作。“一补”资金应按学期发放。各学校应于春季学期6月30日前、秋季学期12月31日前,完成本学期补助资金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