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 (昆明日报记者杜仲莹 实习生颜宁报道) 昨日,云南生物多样性保护系列新闻发布会第六场——云南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建设专题新闻发布会召开,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全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建设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我国首部生物多样性保护地方性法规
近年来,云南省聚焦生态文明建设,突出生物多样性保护,运用法治方式推进全省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助力云南努力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截至今年8月,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226件,批准州市地方性法规131件,批准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186件。其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分别为61件、49件、119件,分别占比27%、37%和64%。“尤其是2018年以来,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23件、批准州市地方性法规25件、批准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7件。这些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涵盖空气、水、土壤、森林、湿地、湖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诸多方面,涉及自然资源保护、环境污染防治、绿色产业发展等,基本实现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具有云南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特色,为保护云南的蓝天碧水净土、建设中国最美丽省份、努力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李志明介绍,地方立法率先撑起生物多样性保护伞,2018年9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对健全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规体系具有积极促进作用。条例的出台,既是推动云南生物多样性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客观需要,也是守护国家战略核心资源、巩固西南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举措。
2020年5月,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结合省情制定了许多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的制度措施,是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域首部全面、综合、系统的地方性法规。据此,省政府近日印发《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实施细则》,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出台,标志着全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工作进入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对统筹全省生态文明领域制度创新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共同决定+条例”
开展赤水河流域保护立法
今年5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的决定》《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并于7月1日起施行。云贵川三省赤水河流域保护共同立法,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赤水河流域保护重要批示精神的生动实践,是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从源头上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行动,也是地方立法形式创新、流域类保护地方立法的积极探索。作为全国首个地方流域共同立法,该项立法被全国人大誉为地方共同立法的经典范本。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认真落实2018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高原湖泊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2019年全面完成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条例的制定、修订工作。“一湖一条例”针对保护的不同要求,为九大高原湖泊量身定做,充分体现“保护优先、不欠新账、多还旧账”的原则,为推动实现“九湖清”开出“法治良方”。
创新人大监督方式
依法助力生态环境保护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持续聚焦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环境保护问题,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和代表视察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共开展相关监督工作17项。在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的基础上,省人大常委会创新推行“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工作评议+测评”的“三合一”监督方式,对政府专项工作报告采取现场量化打分、无记名投票、现场唱票、现场公布测评结果,监督效果明显、社会反响好。在本月底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还将首次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情况的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
为推动高水平承办好COP15,今年省人大常委会把开展《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执法检查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并于4月由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队,对全省贯彻落实《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各新闻媒体给予多方关注,为彰显法治力量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