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李红鸾 2021年10月20日下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在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街道大东冲村,联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阳光司法”庭审活动,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同时,公诉机关即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对两名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案刑事、民事部分合并进行审理。
“法检两长”同庭办案:盘龙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范今颖担任审判长,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育作为公诉人出庭。
现场,三名法官及四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了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盘龙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内社区代表、宝象河水源区内的村民小组代表等上百余人到场监督,多家媒体进行现场报道。本次庭审活动通过“一直播”平台进行了全程直播,实时在线观看人数达到了158.4万,而最高点击量则达到了10.5万之多。
据了解,云南某涂料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邓某某为处理厂房内废弃涂料,通过临时雇请的清洁人员联系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又邀约了被告人李某某。两名被告人分别使用两辆货车从厂房拉走一百余桶废弃涂料,运至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街道某村靠近库区处、某村公路坡道处两个地点进行倾倒。两名被告人所倾倒的涂料为有毒物质,倾倒的两个地点均位于宝象河水库一级保护区范围内。
庭审中,陈育检察官及张欣欣检察官分别宣读了刑事、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并发表了出庭意见,且结合案发时倾倒废弃涂料的全景影像,从案件事实、证据、被告行为违法性,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金的必要性等角度阐述了检察机关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诉讼的合法性和必要性。起诉书要求,李某某、张某某、邓某某赔偿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鉴定费用共计237902.54元,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李某某、邓某某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违反排污及处置危险废物的法律法规,将一百余桶含有多种有毒物质的废弃涂料直接倾倒于饮用水水源宝象河水库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难以在环境中降解,严重污染环境,威胁群众饮用水安全,对人体健康危害极大,两人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两名被告人及云南某涂料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邓某某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和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审理后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由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邓某某连带赔偿应急处置工作费用47972.54元、生态损害修复费用39930元、鉴定费15万元,共计人民币237902.54元,并通过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三人当庭表示对判决刑事部分、附带民事部分没有异议,不提起上诉,并愿意履行判决内容。
庭审结束后,检察官和法官现场进行“阳光司法”普法宣传教育:“我们希望通过本案的公开审理,对广大居民以及企业经营者起到警示和普法宣传的作用,号召大家提高守法意识以及污染防治的意识,共同保卫我们美好家园的绿水、青山、蓝天、净土。”陈育检察官呼吁大家争做生态环境保护践行者,以案释法,督促相关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履行好对保护宝象河水库的检查、监管、预防、教育等职责,不辜负国家和人民赋予的“保护好水库生态环境”的期望。
“宝象河水库为广大昆明市民提供了优质的水源,它的纯洁、干净、清澈,不仅仅为我们带来绿色环境的享受,更影响着数十万群众的饮水健康及安全。从现在开始,让我们每个人都变成保护环境的行动者,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爱护花草树木、保护野生动植物,不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搞好水土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与绿色同行,与环保相约!”范今颖法官表示,盘龙法院贯彻公开审判、阳光司法的原则,在宝象河水库一级保护区即案发地审理该案,正是希望通过审理发生在大家身边的真实案例,督促和警示居民懂规矩、识法度,牢固树立心中的生态红线,一起参与到守护我们美丽乡土的行动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盘龙法院裁判内容,经相关部门批准,在法院、检察院的督促、见证下,三名被告人购买了树苗到案发地即生态环境被破坏地种植树苗,用实际行动表达深深的悔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