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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植被、树木补种 期限最长不得超一年
昆明信息港    12-10 07:57:27

昆明信息港讯(昆明日报 记者李丹丹 近日,省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期限,由林草主管部门根据《森林法》相关规定在法律文书中予以明确,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实施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意见》明确,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应经过覆盖物清除、地面清理、表土覆盖等工序,有硬化路面、建筑地基等硬化层的,应彻底清除再覆土,覆盖的表土应当优先采用原土,有效表土层厚度应不低于30厘米;恢复植被前,应当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恢复的植被原则上不得低于原有植被质量,所采用的植物应当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树木补种,应种植不少于被盗伐、滥伐、毁坏、烧毁等株数的树木,补种株数以林草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株数为准。

《实施意见》特别强调,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应当由当事人按规定标准和要求组织实施、林草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验收;当事人拒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林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实施代履行。履行所需费用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成本费用外,还应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以及为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编辑:曾子芮    责任编辑:谭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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