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曹月 为加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深化云南省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12月14日,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云南省贯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要求全省排污许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规范排污、自证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所有排污单位主动申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自主管理、自证守法。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5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要求,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排污许可的综合协调和管理,落实国家排污许可制改革要求,健全排污许可制度;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污许可监督管理,负责排污许可的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同时负责制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监督管理责任清单;州(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监督管理责任清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州(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在州(市)生态环境局授权范围内依法承担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具体落实相关监督检查职责。
在申请与审批环节,《实施细则》要求,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出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前,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事项,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日。审批部门组织技术机构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估的,技术评估期限不超过20日。
针对排污管理,《实施细则》提出,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健全排污管理责任制,编制排污管理责任清单;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健全排污管理责任制,编制排污管理责任清单;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将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纳入环境管理目标责任体系,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向大气、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规定建规范化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识牌。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排污单位有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实施细则》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补充了3种情况。即实施限期整改的排污单位,逾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但进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或者登记管理排放污染物的,或者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但进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排放污染物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