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室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自贸区昆明片区,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
《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室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提升森林和草原等生态系统功能,进一步压实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的主体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34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21﹞11号)精神,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要求,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绿色发展、生态惠民,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在全市全面推行林长制,明确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的目标责任,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争创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建设“美丽中国”的最美丽城市。
(二)工作目标
到2021年底,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林长体系全面建立,相关制度框架体系基本形成。
到2025年,林长制度进一步完善,权责明确、保障有力、监管严格、运行高效的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机制全面建立。全市森林覆盖率较2020年增长0.4个百分点,达到53%;森林蓄积量较2020年增长300万立方米,达到6300万立方米;林草产业总产值较2020年增长100亿元,达到300亿元;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75%以上。森林质量和生态功能得到明显提升,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碳汇能力显著增强,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
到2035年,基本实现林草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市森林草原资源总量保持稳定状态,生态系统功能和生态效益更加显现。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生态资源保护
坚决落实保护为主的要求,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严格控制林地、草地转为建设用地。强化林地定额管理,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民生项目和乡村振兴项目,从严控制用于工矿开发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强化天然林保护和公益林管护,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科学划定重点天然林区域和公益林范围。落实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和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加大补偿奖补力度。加强滇池流域、阳宗海流域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和金沙江流域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等区域的林草资源保护,提升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功能,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巩固拓展非法侵占林地、种茶毁林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成果,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探索“林长+警长”等机制,协同推进生态环境联防共治和跨区域联防协作。强化森林督查,建立“天上看、地面查”全覆盖督查体系。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长效机制,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创新基层保护管理,利用科技和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效率,充分发挥监管员、管护员等人员作用,实施网格化管理,明确管护责任,夯实森林草原资源管护“最后一公里”。推进保护地整合优化,建立完善自然保护地管理体系。加强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原生境)、迁地保护,开展珍稀濒危特有物种和极小种群物种的拯救、保护和人工繁育,为守护好云南生物多样性宝库做出贡献。
(二)加快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修复
坚持科学绿化,合理规划绿化用地,持续推进滇池及阳宗海流域、金沙江干热河谷带、石漠化片区及重要自然保护地等重点区域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担起长江上游保护责任,做好十年禁渔保护,狠抓长江经济带生态恢复治理。加快建设滇池、阳宗海高原湖泊生态廊道,固化湖泊核心保护区,推进高原湖泊保护治理。充分发挥国有林场生态资源优势,加快建设保障性苗圃基地,大力培育优良乡土树种,推广应用林木良种壮苗,以沿路、沿河湖、沿城镇绿化为重点,加强生态修复,大力提升森林质量。合理布局退耕还林还草空间,稳步推进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及时组织验收和确权发证。保护天然草原,修复退化草原,落实草畜平衡制度,支持适宜地区建设优质储备饲草基地,探索以草原自然公园为载体的新型草原生态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模式。结合特色小镇、美丽乡村建设,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推动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实现空间再造、生态再造、产业再造。落实部门绿化责任,加快推进“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巩固国家森林城市创建成果,开展森林乡村创建活动。
(三)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灾害防控
落实重大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地方政府负责制,将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纳入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开展森林草原有害生物普查,科学确定有害生物名单,按规定及时公布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区并加强监测、检疫和除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重点开展松材线虫病、红火蚁、松梢小蠹,紫茎泽兰等森林草原有害生物有效治理。加强森林经营和退化林修复,改善林分结构,扩大混交比例,提高森林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坚持森林草原防灭火一体化,落实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Ⅰ级、Ⅱ级、Ⅲ级火险县(市)区、防火重点单位、防火重点乡镇(街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分别组建不少于100人、50人、30人、20人、15人的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提升森林草原火灾防控能力。推动建立滇中城市森林草原资源灾害防控合作机制。
(四)深化森林草原领域改革
加快推进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于2021年底前完成滇池、阳宗海自然资源确权登记,2023年底前基本实现各类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区等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完善森林经营方案,加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管理,规范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设集资源培育、产业发展、教育培训、科研推广等功能于一体的新型国有林区、国有林场,建立市场化、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加强林区道路、防火通道、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完善产权权能方面积极探索。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规范草原经营权流转。健全森林草原资源环境价格形成机制和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生态补偿等制度,增加森林碳汇。整合各级财政资金,实施野生动物肇事公众责任保险。
(五)发展绿色富民产业
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产业生态化、生态产业化,围绕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和“健康生活目的地牌”,制定科学利用林地资源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合理确定林下经济发展的产业类别、规模以及林地资源利用强度,因地制宜发展林果、林药、林菌、林苗、林花等特色林下经济产业,强化良种选育、品牌培育和产销对接,推进示范基地建设、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和市场流通体系构建。实施核桃、板栗、花椒等特色经济林产业提质增效行动,稳定种植面积,提高加工水平,促进全产业链不断完备。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上下游产业融合,加快发展各具优势的经营加工、生态旅游、森林康养、自然教育等绿色富民产业,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打造“两山”理念践行示范村,推进林草产业市场体系建设,加快观赏苗木、木制品加工、特色经济林果等特色园区、市场建设,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林草产业数字化水平。努力实现生态受保护、林草增效益、群众得实惠。
(六)加强基层基础能力建设
加强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履职能力和乡镇承担林业(草原)工作职责机构基础设施、人员队伍建设,增强行政执法力量,改善履职需要的工作条件,提升基层支撑保障能力。逐地逐片落实管理主体,确保林地、草地、湿地和珍稀濒危特有物种、古树名木等都有林长或者具体管护人员负责管理。森林草原管护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各级政府有关规划同步实施。推进数字林草建设,积极参与全国及省级林草生态网络感知系统建设,构建“天空地”一体化森林草原资源监测平台,不断完善全市森林草原资源管理“一张图”、“一套数”动态监测体系,逐步建立重点区域实时监控网络,及时掌握资源动态变化,提高监测预警和问题查处能力。按规定开展森林草原质量评价和发布工作,建立质量恶化倒查机制。
三、全面建立林长制体系
(一)建立林长制领导小组
建立以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双组长的林长制领导小组。市级林长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书记、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市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市委秘书长,分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工作的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分别担任。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1名科级干部为联络员。
市林长制办公室设在市林草局,负责林长制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林草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草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县(市)区、有关开发度假区参照设立林长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二)实行四级林长制
全市实行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林长制。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设立双总林长,分别由同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立区域林长,分别由同级党委、政府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村(社区)设林长,由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村组设专管员。市级总林长由市委书记、市长担任;市级区域林长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分别担任,实行分片负责,并分别明确1家市级联系部门(见附件)。
(三)实行分级负责制
1.林长制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推行林长制的组织领导,推行林长制管理机构建设,审核林长制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林长制相关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重大争议,统筹协调其他重大事项。
2.林长制办公室:负责林长制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制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清单。组织落实林长制领导小组议定事项,落实总林长、区域林长确定事项,落实总督察、副总督察交办事项。
3.总林长:负责领导责任区域林长制工作,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
4.市级区域林长: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组织领导责任区域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和安全工作,重点行使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监督考核职能,完善责任机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5.县(市)区林长: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负责责任区域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和安全工作。依法治绿管绿,组织实施林草工程项目,预防和处置森林灾害,建立源头管理体系;结合城管、政法等领域工作,统筹辖区网格化管理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
6.乡镇(街道)林长:负责组织实施责任区域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和安全工作,实行网格化、精细化管理,制止并配合查处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护林员等人员日常管理,做好灾害预防和处置相关工作。
7.村(社区)林长:负责组织实施责任区域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和安全具体工作,开展日常巡护和宣传,落实网格化、精细化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草原资源违法犯罪、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等情况。
(四)建立林长制工作机制
建立“市统筹、县(市)区主责、乡镇(街道)运行、村(社区)落实”的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工作机制。
1.建立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解决森林草原保护修复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市林长制领导小组每年研究1—2次林长制推进工作;市林长制办公室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季度研究调度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2.建立林长巡林制度,推动责任区域工作落实和问题整改。
3.建立工作督察制度,全面督察林长制工作落实情况。
4.建立林长工作述职评议制度,实现林长年度述职全覆盖,进一步推动各级林长履职尽责。
5.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通报森林草原保护修复管理情况,及时跟踪林长制实施进展情况。
(五)建立林长责任区域分级名录
各级林长责任区域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实现全覆盖。市级林长责任区域以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为单位,县级林长责任区域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乡级林长责任区域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村级林长责任区域为本行政村(社区)。国有林场及涉林的公园、自然保护地林长责任区域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四、建立考核监督体系
(一)建立三级督察体系
全面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督察体系。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分别由党委副书记担任总督察,人大、政协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督察。总督察、副总督察协助总林长对林长制实施情况和区域林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督导。县(市)区人大、政协督察、督导工作细则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明确。
(二)建立责任考核体系
建立林长制责任考核体系,制定考核评价办法和细则。针对不同责任区域,将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湿地保护率、森林资源监管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等作为重要指标,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对下级党委、政府落实林长制情况考核。各级林长是责任区域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及利用的第一责任人,下级林长对上级林长负责,上级林长对下级林长负有指导、监督、考核责任。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的重要依据。坚持正面激励与反向约束相结合,按规定对成绩突出的林长及党委、政府进行表扬奖励,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森林草原资源严重破坏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建立社会参与监督体系
深入开展生态保护普法宣传教育,推动提高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建立林长制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公告各级林长名单,在责任区域显著位置设立林长公示牌,公布林长职责、森林草原资源概况、监督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监督。推行林长制实施情况第三方评估,每年公布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情况。探索“市民林长”、“村民(居民)自治+林长制”等创新模式,提高公众参与度。大力开展林长制宣传,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生态建设和生态资源保护的重大意义,曝光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违法行为,在全社会形成爱绿植绿护绿的良好氛围和社会风尚。
五、强化工作保障
依托全省林长制管理系统,建立全市林长制管理工作平台,实现市、县、乡、村四级林长全覆盖应用,引入“天空地”一体化森林草原资源监测平台数据和各地区各部门基础数据,将各级林长日常巡查、问题督办、情况通报、责任落实等纳入信息化一体化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接受社会监督。统筹各级财政林草资金,重点保障林草资源监测、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突出问题整治及技术服务等工作经费。探索制定林业投资优惠政策,创新绿色金融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立长效、稳定的森林草原保护修复管理投入机制。强化法制保障,加快出台和修改完善地方配套制度。
各县(市)区、有关开发(度假)区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年度贯彻落实林长制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
附件:市级林长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