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 实习记者王奕然 近日,《丽江市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并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包括总则、旅游规划与促进、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三十八条,其中有多条内容引起广泛关注。
《条例》提出,旅游者不遵守景区(点)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陷入困境或危险状态需要救援的,相关组织和机构完成救援后,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承担相应的救援费用。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综合监管机制,组织编制旅游突发事件安全应急预案,及时处理旅游突发事件。
在维护旅游者权益方面,《条例》强调,未经旅游者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或者擅自转团、并团;不得纠缠、诱导、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不得在景区、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及其周边强拉硬拽或者以尾随、阻拦、反复纠缠等方式招揽旅游者乘车、住宿或者推销其他服务项目。
在旅游业发展方面,《条例》指出,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监管、协调发展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加强其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的保护,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利用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持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涉及文物保护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利用社会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与周边环境、景观、设施保持协调统一。
据悉,《条例》作为丽江市第一部关于旅游业发展的地方法规,必将为优化旅游环境、促进丽江市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建设世界文化旅游名城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对于推动丽江市依法治旅、依法兴旅能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