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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开展活动不得只挂名不把关
春城晚报    04-06 09:21:41

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收入经费如何使用?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能收取费用吗……这些问题都将在由云南省民政厅起草的《云南省社会组织廉洁自律行为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中得到解答。4月1日至8日,《规范》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民有任何意见可反馈至云南省民政厅(联系电话:0871-65731405;邮箱:ynsmztsgj@163.com)。

《规范》规定,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各项收入除用于组织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应当全部用于宗旨、章程业务范围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分配,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不得将自身经费收支与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经费收支混管,不得将收入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

社会组织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职业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教育教学培训、医疗卫生行为等,但是必须向国家有关部门履行申请报批手续。未履行申请报批手续的,不得开展有关活动。

《规范》要求,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社会组织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合作开展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对活动全过程和重要环节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

《规范》提出,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不得强制或摊派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行收取相关费用。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不得借机公款旅游。不得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与其本职工作无关的论坛、研讨会活动,不得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出席情况进行虚假宣传,确因工作需要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春城晚报记者 闵楠


编辑:张水燕    责任编辑:钱嘉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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