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近年来,云南省纪委省监委探索“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的云南路径,积极响应党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要求,鼓励大胆探索者,宽容改革失误者,鞭策改革滞后者,认真落实《云南省容错纠错办法(试行)》,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把工作失误与个人腐败、缺乏经验与明知故犯、出于公心与以权谋私区分开来,旗帜鲜明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容错纠错必须精准识别区分“失误”与“错误”的关系。要给党员干部明确哪些可以干,哪些不能干,哪些能适用,哪些不能适用,不能让“容错”变“纵容”。2019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七条内容里明确规定不予问责或免予问责、从轻或减轻问责等情形,对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精准问责进行了规范,要让广大党员干部明白容错纠错不是纵容,不是什么错都容,而是“容什么”,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起到教育人、感化人、挽救人的过程。
容错纠错必须区分“为公”和“谋私”的关系。旗帜鲜明地鼓励和保护改革创新的干部,切实用运好容错纠错机制,把干部从困惑困扰中解脱出来。对一些敢闯敢试、担责有为的干部给予公正评价,实行容错免责、减责,及时划清“为公”和“谋私”的界限,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避免今后工作中再犯类似错误。可以说,有错必须纠错,决不能只容不纠,只有把容错与纠错相结合,才能完整地理解和把握容错机制,避免在实施容错机制中出现差错,只有积极纠错,才能正确引导干部既勇于担当、大胆创新,又注意改正错误、少走弯路。
容错纠错必须区分“干事”与“误事”的关系。要宽容干部在工作中出现的失误,让干事创业者安心放心,给想干者给舞台、给机会,在社会积极营造容错纠错社会氛围,不断完善考核导向,量化考核结果分析运用,使想干事、干成事的党员干部得到褒奖和鼓励,使庸、懒干部受到警醒,引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营造“比学赶帮超、奋勇争先进”的良好氛围,形成“为官有为”“为官敢为”的干事创业新风尚。同时,对坚持原则、敢于斗争、敢抓敢管而得罪人、遭受非议、被人诬告陷害的干部及时澄清正名,打消“后顾之忧”,树立起“防火墙”。对不实信访举报者坚决运用党纪国法进行惩戒曝光,对诬告者视情节情况按纪法相关条款给予严肃处理,给想干事想创业的党员干部吃下“定心丸”。
征途漫漫、实干是金;大道至简、落实为要。作为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强化“今天再晚也是早、明天再早也是晚”的效率意识,科学精准执纪执法,认真遵循项目工作法、一线工作法、典型引路法,主动担当、勇毅前行,认真把握好容错纠错机制,精准监督执纪执法,让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更有保障,助推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掌上春城特约评论员 何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