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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防“卷钱跑路” 云南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需委托银行管理
昆明信息港    04-13 18:10:08

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王奕然 近日,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云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依法规范我省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指导各地做好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防范“退费难”“卷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

《办法》规定,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包括《办法》发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实行属地和分类监管原则。各县(市、区)成立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小组(以下简称监管小组),全面负责规范做好预收费监管工作。学科类培训机构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监管;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相应主管部门明确前,暂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预收费由培训机构委托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管理。有意托管培训机构预收费的银行,应将有关材料提交监管小组。托管银行不得侵占、挪用、随意滞留预收费,不得向培训机构、学员(家长)收取托管服务费用,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学员(家长)信息,不得利用平台开展名师推荐、特色课程推介等广告宣传行为。

同时,托管银行应当加强教育培训领域贷款业务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不得向未按要求进行审批备案、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隐患的培训机构授信或开展业务合作,禁止诱导学员(家长)使用分期贷款缴纳培训费用。

《办法》指出,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规定时长的费用。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超过3个月,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按课时收费的,不得超过60课时,续费的不得早于剩余20课时,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培训机构授课完成并经学员(家长)确认同意,向托管银行提供相关证明后,托管银行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资金拨付至培训机构结算账户。学员(家长)超过15个工作日未确认的,托管银行视为确认同意,于第16个工作日拨付资金。

在退费方面,《办法》提出,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应提前1个月告知学员,并全额退还剩余费用。学员申请退费的,培训机构应按培训合同的退费约定立即启动退费程序,及时完成退费。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培训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的,培训机构按已完成课时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并在1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其余费用。

此外,当单笔提取资金超过5万元或当日累计提取资金超过20万元,或托管银行认为有必要向主管部门进行风险预警的其他情形时,托管银行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发出风险预警通报。培训机构发生倒闭、“卷钱跑路”等经营风险问题时,托管银行应根据属地监管小组的意见及时结算未结算的预收费资金。

编辑:孙红亮    责任编辑:袁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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